蔡某某不服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6:28 浏览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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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34号


  申  请  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徐春波,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8月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机动车湘HMXXXX经衡龙桥红绿灯交叉路口左转往益阳方向行驶,经路口停止线误闯红灯区驶入路口中停止前进。此时后尾刹车灯亮起,以防止上坡车后滑退行。此灯亮起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无主观故意前行的目的,极大挽回闯红灯的处罚。交警摄像照片并没有显示左转弯出口处有本人机动车驶出的照片、迹象。交警依据机动车驶入照片和停止在路中的照片认定违法,罚款200元,扣6分,事实依据不当,亦不符合交通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这条法规重点是通过,没有通过不算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21日9时15分,申请人驾驶湘HMXXXX的小型汽车,在益阳市赫山区G319衡龙桥镇路口20米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2024年8月2日,因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交警摄像图片并没有显示左转出口处有当事人机动车驶出的图片。依据《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第十七条:“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的记录资料应当采集不少于3幅违法行为图片,能够反映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越过停止线和越过停止线后体现明显位移及行驶方向的整个违法行为全过程图片,图片应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车牌号码,交通信号灯的状态指示、停止线,并叠加违法时间和地点”。申请人驾驶的小型汽车的违法图片,均符合上述要求,证据图片有4张,反映了车牌号码为湘HMXXXX的小型汽车未到达停止线,越过停止线和越过停止线后体现明显位移及往左行驶的整个违法行为全过程。证据图片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车牌号码为湘HMXXXX,交通信号灯状态为红灯、停止线,并叠加了违法时间和地点。《工作规范》并未要求采集机动车驶出路口的图片证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4年3月21日9时15分,申请人驾驶湘HMXXXX的小型汽车,在益阳市赫山区G319衡龙桥镇路口20米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被处罚人于2024年3月21日9时15分,在益阳市赫山区G319衡龙桥镇路口20米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8月6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处罚决定书;3.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4.设备编号43XXXXXXXXXXXXX监控设备抓拍图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2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设备抓拍图片反映了车牌号码为湘HMXXXX的小型汽车未到达停止线,越过停止线和越过停止线后体现明显位移及往左行驶的整个违法行为全过程。证据图片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车牌号码,交通信号灯状态、停止线,并叠加了违法时间和地点。此符合《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的规定,该监控设备抓拍图片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结合本复议机关办案人员在听取申请人意见过程中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确实存在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且《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并未要求采集机动车驶出路口的图片证据,申请人所述“没有通过不算违法”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适用普通程序的办案期限为“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简易程序,理应快速办理,但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21日9时15分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直至2024年8月2日才作出案涉处罚决定,明显超出行政处罚适用普通程序的期限,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程序违法,但不撤销。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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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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