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对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证明》中关于退休时间的认定不服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6:19 浏览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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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98号


  申  请  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肖凤南,该局局长。

  第  三  人:湖南省某某公司益阳市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证明》中关于退休时间的认定不服,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该《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证明》中关于退休时间的认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66年1月8日(农历1965年12月初七)出生,1981年8月高中毕业后在南县XXXXX参加工作,1982年10月入伍(XXXXX部队,XXXXXX第X师XX部XX科XX部),1986年11月退伍后被安置在湖南省某某公司益阳市公司某某分公司工作,被办理退休前工作单位为湖南省某某公司益阳市公司某某分公司。

  2024年9月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1982年10月入伍时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1964年9月17日为依据为申请人办理了退休手续。申请人1982年10月入伍时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1964年9月17日实为申请人当年为参军虚报的年龄(因未满18岁,未达到参军年龄,故将年龄报大了2岁)。申请人入伍后即向部队组织如实反映了为参军虚报年龄的事情,部队组织通过审核核实恢复了申请人的出生时间为1966年1月8日。自此,申请人在所有的档案登记里记载的出生时间均为1966年1月8日。至现申请人还未满60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入伍时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1964年9月17日为依据为申请人办理了退休手续是错误的,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应予撤销并改正。申请人为出生时间的问题及因出生时间引起的退休时间的认定等问题曾多次向第三人和被申请人反映,要求组织予以核实并改正,但组织部门一直未予处理。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如前,请予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一)《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规定:“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办法(一)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境内中方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帮工。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也应参加政府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五)《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二)收集、鉴别和管理职工档案材料”;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七)《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5号)规定:“三、审批材料 1.职工正常退休须携带如下材料:(1)职工个人档案;(2)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3)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

  (八)中央组织部《对河北省委组织部请示干部更改出生时间问题的批复》(干档字〔1989〕1号)规定:“‘文革’期间及‘文革’后参加工作的,以招工、入伍、升学、入团、参加工作等较早填写的并经组织审查的材料为依据”。

  (九)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一、各级组织人事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三、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中“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如何认定”的问题,答复是“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

  益阳市XXXX局(公司)属于政企合一的单位,采取“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其在编人员按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退休适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退休管理以及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上述政策,申请人出生年月的认定应当适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关于“对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的规定,即其出生年月应当认定为1964年9月,即使适用中共中央组织部的相关规定,依据不重复得利原则,其出生年月也应当认定为1964年9月。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申请人申请主张:申请人因入伍时未满18周岁,虚报年龄,在《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上虚填为1964年9月出生,主张按该表之后的档案材料认定其出生年月,即按1966年1月出生确定其退休时间。

  2.档案核查情况: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档案目录,最早关于出生年月的记载资料为1982年9月的《入团志愿书》,其上出生年月为1964年9月;次早关于出生年月的记载资料为1982年10月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其上出生年月为1964年9月。档案目录所列材料名称与档案中材料是一致的。

  3.调查情况:湖南省某某公司益阳市公司于2016年6月、2019年9月认定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4年9月,申请人本人已签字认可,有申请人档案材料中XX行业员工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的《员工基本情况表》为证。2022年申请人对单位认定出生年月正式提出异议,该单位在调查后,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党组会议重新研判,维持原认定结果,认定其出生年月为1964年9月,有该单位党组会议纪要为证。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5号)关于正常退休审批有关规定可知,湖南省某某公司益阳市公司就申请人主张的出生年月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党组会议纪要,湖南省某某公司益阳市公司认为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在申请人不愿按1964年9月出生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不会主动提出退休申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该职工退休,符合政策规定,并无不妥。湖南省某某公司益阳市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申请人退休,经被申请人审查档案,并向湖南省某某公司益阳市公司调查申请人上述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正常退休决定,决定申请人于2024年9月退休。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正常退休决定程序完全合法。

  申请人的主张于法无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人的正常退休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第三人称:一、关于认定申请人出生年月的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文件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干部退休时,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

  (四)《XX行业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指引》(XX办人〔XXXX〕XX号)规定:“为做好行业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根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关于出生时间认定的《电话通知》和关于全日制教育认定的《电话通知》等政策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总2764号)文件规定:“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需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

  益阳市XXXX局(公司)属于政企合一的单位,采取“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按照国家XXXX局有关文件,第三人全体干部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相关规定,出生日期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其退休手续办理流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请人出生时间的认定情况。

  申请人为入伍改大年龄事实清楚,本人承认为参军入伍将年龄改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 “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需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规定,依据不重复得利原则,2016年6月22日,根据人事部门综合研判,益阳市XXXX局党组研究认定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4年9月,其本人在XX行业员工人事档案审核专用的《员工基本情况表》中“本人意见”栏签署了“本人认可组织认定意见”并署名。2022年申请人对组织认定的出生年月提出异议,经过人事部门组织调查,2022年10月27日召开市局党组会议重新研判,维持原认定结果,认定其出生年月为1964年9月(详见益阳市XXXX局党组会议纪要),申请人本人对重新认定的结果不予认可。随后,第三人先后多次就XX行业干部职工出生日期认定相关政策规定向申请人作宣传解释,均未取得认可。根据湖南省XXXX局《关于印发全省系统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XXX〔20XX〕XXX号)相关规定,“员工本人对信息不认可或拒不签字,以组织认定意见为准”。据此,申请人的出生年月以组织认定的1964年9月为准。第三人认定申请人出生年月为1964年9月符合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及《XX行业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指引》(XXXX〔20XX〕XX号)相关规定。

  三、对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的答复意见。根据前述对申请人出生年月认定结论,申请人于2024年9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南县XXXX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益阳市人社部门申请该职工退休、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第三人对申请人出生日期的认定及所属南县XXXX局申请办理申请人退休,均符合政策规定。

  本机关查明: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批准申请人退休并制发退休证,且打印了《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证明》,该退休证明中记载的申请人档案出生时间为1964年9月17日,退休时间为2024年9月1日。申请人对该退休证明中关于退休时间的认定不服,认为其实际出生年月应为1966年1月,而非1964年9月,还未达到退休年龄。2024年11月6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1月8日。其档案中最早关于出生年月的记载资料为1982年9月的《入团志愿书》,出生年月记载为1964年9月;次早关于出生年月的记载资料为1982年10月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出生年月记载为1964年9月。2016年6月15日、2019年8月21日的《员工基本情况表》中出生年月均为1964年9月,且申请人本人已签字认可。

  2022年10月27日第三人召开了党组会议,专题研究了申请人出生年月相关事宜。市局党组对申请人出生年月进行了重新研判,一致同意人事部门对申请人出生年月的认定,认定其出生年月为1964年9月。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档案相关资料;4.《营业执照》;5.《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事宜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证明》认定申请人退休时间为2024年9月1日是否正确?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本案中申请人档案中最早关于出生年月的记载资料为1982年9月的《入团志愿书》,出生年月记载为1964年9月;次早关于出生年月的记载资料为1982年10月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出生年月记载为1964年9月,且2016年6月15日、2019年8月21日的《员工基本情况表》中出生年月均为1964年9月,申请人本人亦签字认可。因此申请人出生年月应当认定为1964年9月。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申请人退休时间应为2024年9月1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证明》中关于汪某某退休时间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证明》中关于汪某某退休时间的认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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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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