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认为沅江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责令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6:15 浏览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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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192号


  申  请  人:朱某某

  被 申 请 人:沅江市人民政府

  负  责  人:罗必胜,该市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责令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2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责令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提出的责令履行村务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沅江市XX村XXXX村民,XX村房屋及土地大面积拆迁,但至今相关部门没有张贴、出示过任何关于征收有效文件。XX村村委会也未公布过村集体财务收支状况、村宅基地申报、批准及涉及征地拆迁取得的土地(房屋)补偿费及使用、分配等相关情况,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XX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申请人在2024年1月24日向XX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村委会于同月26日签收该邮件,但未给任何回复。申请人在2024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等,被申请人于同月11日签收,但被申请人也未给任何答复。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开目录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采用书面形式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还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等形式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被申请人认为法律并未规定村务公开可以依申请公开,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方式申请村务公开本身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人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和理由。如果申请本身不合法或不合理,行政机关有权拒绝履行。XX村委会从未拒绝申请人查询应当公开的村务内容,申请人也未向被申请人反映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的村务内容不真实。申请人仅是以村委会未向其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为由认定村委会未进行村务公开进而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明显不合理。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向沅江市XXXXXX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系沅江XXXXXX村XXXXX村民,XX村房屋大面积拆迁,但村委会从未公开、张贴、出示任何关于征收有效文件。XX村也从未公开过村集体财务收支状况、村宅基地申报等相关情况。申请人申请公开沅江市XXXXX村XXXX年至今的材料:1.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2.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3.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情况;4.征用(征收)或以村民自治的形式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取得的土地(房屋)补偿费及使用、分配情况;5.公开“XXXXXXXXXXXXXXXXX工程建设项目”涉及XX村村民被征收土地(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序号、测量面积、数量、评估价格明细;6.公开“XXXXXXXXXXXXXX工程建设项目”XX村全部已经领取征地补偿费村民的人员名单、被征地性质、面积、补偿费数额和支付凭证;7.公开村委会征收补偿费的财务收支明细及凭证;8.村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及相关会议纪要。经查询,该邮件(邮件编号:XXXXXXXXXXXXXX)于2024年1月26被签收。

  因XX村村委会没有公开相关信息,2024年4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核实,责令XX村村委会依法公布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查询,该邮件(邮件编号:XXXXXXXXXXXXXX)于同年4月11日被签收。

  因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2024年6月2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村务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单;3.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沅江市XX村委会没有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村务事项,有权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向XX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有关村务信息,没有收到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责令XX村村委会公开申请人所需信息。被申请人收悉后没有作出处理回复,被申请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沅江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朱某某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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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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