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认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28 11:03 浏览量:66
字体: 小 大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益府复终字〔2024〕93号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黄劲,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于2024年5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打印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