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请求确认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提交的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28 10:14 浏览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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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4〕10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提交的投诉举报案件(XX大药房XXX)的行为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收悉。

  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确认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提交的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37-440XXXX)。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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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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