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和何某某认为安化县人民政府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28 10:04 浏览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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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49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申  请  人:何某某

  被 申 请 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024年4月1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复议机关于4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并将书面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XXXX”所在区域的如下信息:1.旅游发展规划;2.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3.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4.政府与社会资本(企业、单位等)的协议合同、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协议等。邮件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签收,但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还没回复。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存在拒不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未公开原因是邮政快递公司投递员没有没有将申请人的邮寄资料投递到指定办公室,造成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表。此外,申请人还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向益阳市政务公开服务管理办公室提供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邮寄(邮件编号:XXXXXXXXXXX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益阳安化XXX景区”所在区域的信息:1.旅游发展规划;2.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3.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的材料。该邮件在2月29日经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

  因被申请人没有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同申请人刘某某联系,其表示没有其他意见。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邮件单;4.邮件查询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信息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应公开,都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本案中,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网站“安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所提供的办公地址“安化县XX镇XX路政府机关大院X号楼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资料,且邮寄追踪单显示已送达,应视为被申请人已收到该邮件。但被申请人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仍未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此应视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安化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刘某某、何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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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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