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45号
申 请 人:夏某某
被 申 请 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4月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未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益阳市XX县XX乡XX村XXX村民组村民,位于XX县XX国有林场XX村的涉鱼浮动设施3艘编号为XXX,目前面临设施拆解。为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事项,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涉及申请人的涉鱼浮动设施的《评估报告》;2、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明细;3、XX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资江XX段)禁捕退捕补偿方案;4、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资江XX段)禁捕退捕工作方案”。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该申请,但直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次日,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存在拒不公开申请人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情况,未公开申请人信息资料的原因为邮政快递公司投递员未将申请人邮寄的资料投递到指定办公室,造成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的公开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主动与申请人代理律师联系,并立即整理好相关信息资料,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申请人代理律师指定的邮箱地址送达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号12877XXXX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为:1、涉及申请人的涉鱼浮动设施的《评估报告》;2、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明细;3、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资江XX段)禁捕退捕补偿方案;4、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资江XX段)禁捕退捕工作方案。该邮件收件人填写的是湖南省XX县XX镇XX路政府机关大院1号楼XXX号XX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组,联系电话为0737-XXXXXXX。通过申请人提交的邮件轨迹单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1月31日已由单位收发室签收。
被申请人一直未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2024年4月7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了《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通知书》(益府复答字〔2024〕45号)。被申请人收悉本复议机关发送的答复意见通知书后,积极与申请人代理律师联系,并将申请人所需信息发送到指定的邮箱。
复议期间,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分别拨打申请人的两位代理律师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留存的电话号码,欲听取意见,但均无法接通。
另查明,安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XX县XX镇XX路政府机关大院1号楼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XXX室,联系电话:0737-XXXXXXX。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答复书;3.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4.邮寄单;5.邮寄轨迹单;6.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代理律师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7.邮件收发记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XX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XX县XX镇XX路政府机关大院1号楼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XXX室,联系电话:0737-XXXXXXX。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定的办公地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留存了公布的联系电话,且申请人提供的邮件轨迹查询单亦显示该邮件已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此应视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31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直至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仍未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属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鉴于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已及时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并将其所需信息发送至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指定邮箱,拖延履行了答复的法定职责,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但事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了其所需信息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安化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夏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但不责令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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