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44号
申 请 人:龙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 责 人:肖凤南,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益人社监不字〔XXXX〕X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2.确认被投诉人存在未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书的违规事实;3.确认被投诉人认定的劳动合同依法不能成立。
申请人称:1984年12月,申请人入职X行益阳分行系国家干部,在派出地XX支行上班。1999年10月XX支行根据省X行XX年XXX号文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被申请人处办理了劳动合同的鉴证登记。譬如,孙某某等约200多名人员是与XX支行订立合同的,但该行的劳动合同必须加盖益阳分行印章和上级的授权书才可以在被申请人处鉴证登记。同理,解除劳动合同时亦然。另外,据被申请人称,龙某某干部档案目录里没有劳动合同记录。而被申请人大约在2004年10月接受益阳分行转来申请人档案时,就发现或应当发现档案里缺失劳动合同等。1999年2月至2003年2月申请人因故未上班未订立劳动合同,但XX支行称合同只是找不到了。
一、2023年3月22日的益人社依复(XXXX)第X号答复书认定了申请人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审查备案表信息不存在,就是认定劳动合同依法不存在。故X号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足以推翻自己的益人社依复(XXXX)第X号答复书。且被申请人未尽合同备案、备档义务持续至答复日;未尽合同邮寄交付或未订立的义务持续至今。
二、适用监察条例20条前后款的基本条件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规行为。本案中,XX支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但其始终未予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备案、邮寄送达、备份在档案中的义务,其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至今,故申请人的投诉并未超出期限。
三、申请人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和法定条件,XX支行自制的2002年4月14日订立的湘X银(XXXX)1807XXXXX号合同依法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2024年3月18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合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多次向被申请人投诉、诉讼,经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于2004年6月30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06年至2009年,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双方于2004年6月30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纵使XX银行XX市支行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的诉求最晚应在解除之日起2年内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其劳动纠纷的实体权利已经经过了多次诉讼处理完毕。劳动关系也已解除,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是否备案等违法事实没有持续至今的基础条件,也就不属于申请人所称的未尽义务的行为存在至今的继续状态。综上,被申请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请求:1.确认被投诉人中国XX银行XX市支行存在未与投诉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违规事实;2.被投诉人认定的湘X银(2003)1807XXXXX 号劳动合同依法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未与投诉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违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回复投诉人。
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3月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接到你的书面投诉,要求确认被投诉单位中国XX银行XX市支行与你未签订湘X银(2003)1807XXXXX号劳动合同。经查,你与原用人单位已于2004年6 月30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你要求的两项诉求均已超过了查处时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你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2006年至2009年申请人就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
2022年10月20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XXXX)湘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原告龙某某诉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在1995年1月至2004年6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10月18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湘XX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上诉人龙某某诉被上诉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处理职责一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所称(XXXX)1807XXXXX号劳动合同,在2004年6月30日申请人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及近年来申请人的投诉和诉讼中均有提及。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投诉函》;3.《劳动保障监察被不予受理决定书报批表》;4.《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益人社监不字〔XXXX〕X号)及送达回执;5.(XXXX)湘XXXX民初XXXX号XX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6.桃江县人民法院(XXXX)湘XXXX行政XXX号行政判决书;7.2023年10月18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湘XX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应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函投诉事项虽有两项,即:1.确认被投诉人存在未与投诉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违规事实;2.被投诉人认定的(2003)1807XXXXX号劳动合同依法不存在,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回复申请人。但实应为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有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查处。
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行于2004年6月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约定从2004 年7月1日开始,解除其与被投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行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一审、二审、再审予以确认。由于其劳动关系早已解除,是否订立劳动合同没有持续至今的基础条件,不属于申请人所称的未尽义务的行为存在至今的继续状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申请人如果认为XX市支行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违规,那么最迟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应当知晓其是否与XX市支行签订过劳动合同,即自2004年7月后2年之内申请人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而本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显然已超过2年的投诉时效。且申请人所称依法不存在的(2003)1807XXXXX号劳动合同,在2004年6月30日申请人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及近年来申请人的投诉和诉讼中均有提及。再参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的规定可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投诉,已超过2年的投诉时效,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审批后于2024年3月18日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关于申请人的第2项、第3项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投诉人存在未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书的违规事实;确认被投诉人认定的劳动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并非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的第2、3项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维持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益人社监不字〔XXXX〕X号);
二、驳回申请人的第2、3项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17日
市政府网站
省政府网站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