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认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超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14 17:15 浏览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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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41号

  申  请  人:黄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负  责  人:李平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于2024年3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买的山药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书(邮件号XA37161XXXXXX),物流显示2024年3月4日签收。申请人已在投诉举报书中告知被申请人号码没有短信接收功能,且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来电、书面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构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申请人于2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书》,但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过申请人的《投诉书》,只在2024年3月8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对益阳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XXX山药味山药饼其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28050要求的《举报书》。该《举报书》的标题为“举报书”,内容有“举报人:黄某某,...被举报人:益阳市XXX食品有限公司...遂举报,望贵局依法查处。”

  被申请人经核查,依法于2024年4月3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4月7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邮寄信函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

  鉴于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前提不存在,更谈不上超期未告知,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书》,被举报人为益阳市XXX食品有限公司。《举报书》的主要内容为: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山药饼,后发现购买的山药饼不符合执行标准GB/T20980中5.3的理化要求,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28050要求,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形,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诉求依法赔偿,并要求被申请人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依法督促违法商家对违法产品进行召回和销毁。物流显示被申请人已签收上述《举报书》。

  收悉申请人的《举报书》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 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对象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且收集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举报人委托湖南XXXX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公司自检报告。

  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XXXX〕第XX号)。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2024年4月11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工作人员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并告知了申请人其邮寄的是《举报书》,而非《投诉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投诉与举报是有本质区别的,不能混同,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相应处理,询问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其《举报书》中有一句请求赔偿的话语,应该视为投诉,并要求复议机关出具书面的决定书。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3.《案件来源登记表》;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书》;5.《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XXXX〕第XX号)及邮寄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投诉是消费者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权益争议,且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是方式为调解。而举报是举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的方式是先予以核查,然后决定是否立案。二者概念不同,且处置程序和处理方式亦有区别,即对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而对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是《举报书》,且主要内容是反映购买的山药饼不符合执行标准GB/T20980中5.3的理化要求,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28050要求,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形,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论从形式来看,还是从内容分析,申请人此次向被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均符合举报的要求,故被申请人无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且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已履行相应职责。

  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述超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黄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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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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