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对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益高市监不立告〔XXXX〕第XX号)不服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14 17:09 浏览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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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39号

  申  请  人:苏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负  责  人:李平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益高市监不立告〔XXXX〕第XX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4年3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一、被投诉举报人没有向申请人召回过涉案产品,申请人也没有收到过被投诉举报人发出的召回通知;二、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给申请人的产品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人身、精神等方面的危害;三、被投诉举报人未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已经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四、被投诉举报人未主动致歉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现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2月12日在XX“XXXXX专卖店”购买了100ml“亚麻籽油”1瓶,单价9.61元,投诉举报湖南XXXX有限公司销售亚麻籽油时在网页上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湖南XXXX有限公司的举报后,依法进行了登记并派人进行核查。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达湖南XXXX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初步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现场打开被举报人办公室电脑,查看了XXXX网站“XXXXX专卖店”亚麻籽油销售页面,发现被举报人已主动对网页上的案涉广告内容全部删除,现场未发现网页页面上有举报人举报的亚麻籽油为“辅食油”的广告用语。湖南XXXX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亚麻籽油出厂合格检验报告、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等资料。1月17日,湖南XXXX有限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1月22日出具《亚麻籽油作为辅食油的情况说明》。

  结合核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 日填写了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当日经报请领导批准不予立案,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寄出了《告知书》,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处置结果。

  二、苏某某作为举报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对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恰当,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举报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举报人不具备复议参加人的资格,无权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3年12月12日,申请人在XX店铺“XXXXX专卖店”购买了湖南XXXX有限公司销售的100ml“亚麻籽油”1瓶,付款9.61元。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及附件,申请人投诉举报该公司虚假宣传。

  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湖南XXXX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将网页标题“XXX亚麻籽油进口压榨一级食用油小瓶装100ml植物调味油辅食油”内容全部删除,公司仓库同期亚麻籽油商品标签未标注“辅食油”的内容。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整改报告》、网页整改截图、亚麻籽油商品标签、亚麻籽油的检测报告。

  2024年1月22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亚麻籽油作为辅食油的情况说明》。

  2024年1月24日,经负责人审批同意被申请人将案件核查期限延长至2024年2月19日。

  2024年2月1日,经负责人审批同意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24年1月4日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关于你对湖南XXXX有限公司在XX网店“XXXXX专卖店”中宣称亚麻籽油为“辅食油”等内容的投诉举报函,经核查,该公司已主动对网站上的相关广告宣传内容进行了删除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告知,并告知救济途径。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于2024年3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投诉举报函》及附件;3.《案件来源登记表》;4.现场笔录;5.现场检查的照片;6.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整改报告》、网页整改截图、亚麻籽油商品标签、被投诉举报产品检测报告;8.《情况说明》;9.延长期限审批表;10.《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举报人主动删除网页上的案涉亚麻籽油“辅食油”的宣传内容,且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亚麻籽油出厂合格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整改报告》、《亚麻籽油作为辅食油的情况说明》等资料,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案涉《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适用依据正确,告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2024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4年1月24日,经负责人审批同意被申请人将案件核查期限延长至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1日经负责人审批同意不予立案并作出《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此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该《告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告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益高市监不立告〔XXXX〕第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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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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