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认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14 17:07 浏览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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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38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负  责  人:刘洪波,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违法,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投诉举报人益阳市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XX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未经申请人同意向其“157XXXXXXXX”的手机号码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本人同意收集、获取、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职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签收,但至复议提交之日,被申请人没有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有监管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书后,对益阳XX公司进行了调查,暂无证据认定该公司偷窥、窃听、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窃取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被申请人联系XX省XXXX局调取其作出《处理回复书》(XXX管查复〔XXXX〕XXX号)的相关证据资料,待查明后再作处理。二、申请人向广东省XXXX局投诉,该局于2023年3月3日出具《处理回复书》,即使XX省XXXX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益阳XX公司有侵犯李某隐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超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期限。三、经过对益阳XX公司的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是否有窃取或非法获得个人信息的违法事实,等XX省XXXX局提供的相关证据再一并作处理。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2年12月16日,号码“10691XXXXXXXXXXXXX”向申请人手机号“157XXXXXXXX”发送商业性短信,主要内容为(XX),尊敬的会员,周年店庆活动回馈老用户,随机领取XX-XXX名额有限戳……经申请人查询,“10691XXXXXXXXXXXXX”为XXXXXXXX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随后向XX省XXXX局投诉举报。2023年3月3日XX省XXXX局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经XXXXXXXX发展有限公司调查,“157XXXXXXXX”是益阳XX公司线下店铺的用户所预留的电话,受合作的第三方委托,为向上述号码下发相关推广短信提供短信通道服务,非下发短信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2024年2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邮编号:信XB0XXXXXXXX)《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该举报书认为益阳XX公司未经申请人同意,通过“10691XXXXXXXXXXXXX”号码向申请人手机号“157XXXXXXXX”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申请人本人同意收集、获取、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散布隐私等违法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被申请人:1.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奖励申请人;2.赔偿申请人向被投诉人寄递书面材料及本次维权产生的费用;3.侵权赔偿人民币30000元整。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2024年3月5日分管领导批示由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意见,但直至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才决定对益阳XX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且一直未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因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处理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益阳XX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的主要内容为,益阳XX公司地址为益阳XX区XX社区,主要是提供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服务等。公司成立以来只从事过网络游戏装备出售,未开展其他业务。公司没有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没有通过XXXXXXXX发展有限公司向“157XXXXXXXX”发送过商业信息,也可能是别人盗用了该公司的名义做的。

  202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向XX省XXXX局发出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XX省XXXX局提供作出XXXXXX〔XXXX〕XXX号《处理回复书》的相关证据资料及《处理回复书》原件。

  另查明:2022年10月11日,XX税务局开出发普通发票(发票号码:658XXXXXX),发票显示销售方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购买方为申请人,电话为157XXXXXXXX。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3.处理回复书(XXXXXX〔XXXX〕XXX号);4.普通发票;5.短信;6.立案登记表;7.询问笔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第2点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公安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3月5日有关领导即作出批示,指定有关部门研究处理,2024年3月29日作出了立案调查决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且目前正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并答复称待收集证据后作出处理。被申请人虽存在立案审查超期和未将受案回执交申请人的瑕疵,但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已开始履行法定职责,现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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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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