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37号
申 请 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 责 人:黄劲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违法,于2024年3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买的鱼排不符GB7718相关规定,2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书(邮件号XA37161XXXXXX),物流显示2024年2月24日签收,但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来电、书面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行为构成程序违法,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后,鉴于被投诉人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X县XX镇XX园,属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被申请人于2月28日将申请人的投诉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同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本人于2月29日已签收。此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需再承担其他告知职责。2月28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后,于3月5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XXXX〕第XX号),于3月22日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XXXX〕第XX号),并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回复,以上两份决定书及回复,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25日邮寄给了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投诉事项已由有权机关处理,被申请人不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被申请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职责,申请人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全部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投诉湖南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鱼排”配料写有鱼块但未标识具体名称,涉嫌不符合GB7718要求规定,诉求退款退货,并赔偿1000元。被申请人2024年2月24日收到该《投诉书》。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并邮寄送达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EMS快递单号:129841XXXXXXX),将申请人的投诉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同时作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后已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关于对湖南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回复》《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XXXX〕第 XX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湖南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X县XX镇XX园。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违法,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已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及邮寄凭证;2.《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关于对湖南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回复》《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XXXX〕第 XX号)及邮寄凭证;4.被投诉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本复议机关认为:2024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湖南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由于被投诉人湖南X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X县XX镇XX园,属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27日将申请人的投诉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分送的法定职责。且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申请人的该投诉作出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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