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4〕8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负责人:徐春波,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90029XXXXXXXX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收悉。
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注明救济途径,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签收并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直至2024年3月14日申请人才通过邮寄方式(EMS快递单号:12409XXXXXXX)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60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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