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14 17:02 浏览量:25
字体: 小 大

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4〕8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负责人:徐春波,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90029XXXXXXXX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收悉。

  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注明救济途径,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签收并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直至2024年3月14日申请人才通过邮寄方式(EMS快递单号:12409XXXXXXX)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60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3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打印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