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4〕7号
申 请 人:董某苗
申 请 人:董某兴
申 请 人:董某
申 请 人:董某群
申 请 人:吴某娥
申 请 人:吴某维
申 请 人:姚某
申 请 人:姚某勋
申 请 人:吴某辉
申 请 人:李某儿
被申请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文剑,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安政征告字〔XXXX〕X号)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收悉。
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安政征告字〔XXXX〕X号)仅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项目名称、征地补偿标准等批准事项公示告知,对被征地群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征收行为不服可以就《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XXXX〕政国土字第XXXX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就后续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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