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8号
申 请 人:董某某。
被 申 请 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月18日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应为《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XX镇村民,2023年8月24日,申请人通过线上网页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等8项信息。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被申请人虽作出了答复,但并没有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了XX项目核准的批复,但没有提供红线图、被征收名单等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在收到复议决定后,被申请人组织工作人员整理资料。因被申请人暂时没有对XX项目建设施工范围内的房屋作征收决定,故无法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6项信息资料,第7项资料已张贴在申请人所在村委,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告知可以去村委、村组查看。第8项资料被申请人已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能源〔XXXX〕XXX号文件》一并给付。至于其他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审批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材料等资料,该项目系XX项目,由湖南省发改委批准建设,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房屋建筑项目定义的通知》的规定,案涉项目无需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批工程建设许可等手续。被申请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8月24日,申请人通过安化县人民政府网页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公开“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及公告情况;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告知书以及听证结果、听证后房屋征收补偿修改方案;3、房屋征收红线图或规划红线图、四至范围图、勘测定界图;4、申请人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情况等登记调查表及公示结果;5、对申请人房屋的评估报告;6、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名单、补偿档案以及公示结果;7、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公布的审计结果;8、房屋征收所在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审批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材料。”同时也注明了“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因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资料,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13日,本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因被申请人暂时未对案涉XX建设范围内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无法提供1-6项所申请的资料。关于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公布的审计结果,已委托XX镇政府执行,其已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组进行了张榜公布,可以到村、组查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资料还在办理当中,暂无法提供。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申请人要求提供其所需信息违法,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5月7日,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同申请人沟通,其表示征地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另查明:2022年6月24日,湖南省发改委作出《关于湖南安化XXXXXX项目核准的批复》,核准了案涉项目的建设。
2023年1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针对案涉项目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XXXX政国土字第XXXX号)。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勘测定界图、房屋调查及公示情况等资料。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答复书;3.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4.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5.复议决定书(益府复决字〔XXXX〕XXX号);6.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前即省人民政府针对案涉项目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前就应当完成如下系列工作: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并公告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会,并视情况修改方案。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本案中,案涉项目在2022年获得了省发改委的批复,202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针对案涉项目作出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申请人此次申请信息公开内容的第2、3、4、5、6点均属于申请征收土地前就应已完成的工作,而被申请人根据本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向申请人作出《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认为因没有作征收决定而没有相应信息理由不成立。
案涉项目用地于2023年12月18日才获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申请人在2023年8月24日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征收决定公告情况,被申请人在作出的《答复书》中第一点答复暂没有信息资料提供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7、8点内容,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和办理情况,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安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第二、三、四、五、六项;
二、责令安化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董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第2、3、4、5、6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13日
市政府网站
省政府网站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