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益府复终字〔2024〕24号
申 请 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 责 人:龚悟云,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规罚〔XXXX〕XX号),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29日依法受理。2024年4月9日,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4月10日
抄送: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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