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益府复终字〔2024〕17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行为违法,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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