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16号
申 请 人:龚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 责 人:龚悟云,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违法占地查处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案查处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违法占地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益阳市XX县XXX乡XXX村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4月12日,因建设“XX县XXX及XX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土地被占用,房屋也被拆除。在申请人诉XX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XX县XXX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吴某甲、吴某乙确认协议无效一案中,申请人从XX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提交的证据中得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了(XXXX)政国土字第XX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申请人认为该审批单违法,遂向湖南省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该批复。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收到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湘府复〔XXXX〕XXX号),经复议机关认定,申请人的承包地、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均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并以此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地块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没有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仍然属于集体土地,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该土地的行为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且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通过邮寄回执单和EMS官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0月11日签收。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权限范围,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是否答复均不影响其实体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中 2.1.2 级别管辖的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查处的违法占地行为所涉区域位于XX县XXX乡XXX村,因此,具有案涉地块违法占地行为查处职责的单位是XX县自然资源局,而非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后,已经通过内部公文系统转办至XX县自然资源局予以处理。故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权限范围,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是否答复均不影响其实体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在湖南省益阳市XX县XXX乡XXX村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4月12日,因建设“XX县XXX及XX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土地被占用,房屋也被拆除。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地块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没有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仍然属于集体土地,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该土地的行为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且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被申请人立即立案查处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签收该《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并于2023年10月25日由所属行政执法支队作出《交办函》,将申请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材料交办至XX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于2023年11月15日前报被申请人执法支队并告知申请人。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27日在湖南资源政务平台签收。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处理情况并未告知申请人。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违法占地查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单据;3.(XXXX)政国土字第XXX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4.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补正说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湘府复〔XXXX〕XXX号);5.(XXXX)湘XX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XXXX)湘XX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6.交办函、湖南自然资源政务平台收文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正)第五条:“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一般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查处的违法占地行为所涉区域位于XX县XXX乡XXX村,因此,对该违法占地行为具有查处职责的应是XX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签收。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所属行政执法支队作出《交办函》,将该查处申请书材料交办至XX县自然资源局,XX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27日签收。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的批转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对案涉违法线索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且对申请人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已按属地管辖原则批转至有权处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龚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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