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认为安化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4 11:38 浏览量: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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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14号

  申  请  人:熊某某

  被 申 请 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分别向有管辖权的 XXX镇人民政府和安化县人民政府请求对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权属确定,双方都未作出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XXX镇人民政府和安化县人民政府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本人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希望问题得到有效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提起行政诉讼,其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其复议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其中第七项规定为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土地权属确权事项于2023年11月1日在XX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和安化县XXX镇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XX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又于2023年12月28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仍在审理中。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又就同一事实及诉求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其复议请求。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已履行了相关职责。本案系申请人与熊某某建房一事发生争议后引起,申请人认为熊某某建房占用了其房屋前面预留的土地,影响其房屋采光。从2022年11月开始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信访和举报,后又提起行政诉讼和复议。对于申请人的信访请求,被申请人指派安化县XXX镇人民政府一一进行了回复,并且多次组织协调未果。对申请人举报熊某某建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事项已由安化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对申请人本次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属权裁定申请》后,即指定由安化县XXX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现仍在调查之中。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因正在调查中,还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又就同一事实及诉求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请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3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安化县XXX镇人民政府分别邮寄《属权裁定申请》,请求对XXX镇XX村村民熊某某占用建设用地修建非法建筑物,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申请人认为:熊某某修建非法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因为申请人修建住宅时在住宅正前方预留了2米的采光和滴水,在地坪的侧面预留了1.5米的排水,现熊某某将其全部占用。另外熊某某占用的建设用地严重超出了一宅一户规定的面积,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对熊某某占用建设地部分进行权属裁定。

  通过申请人提交的邮件轨迹查询单显示上述《属权裁定申请》已于2023年11月10日送达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的该《属权裁定申请》作出回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出了答复通知。

  被申请人在提交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时,提供了安化县XXX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23年11月20日,我单位收到安化县人民政府转交的熊某某《属权裁定申请》,对熊某某关于土地确权的申请由我单位负责调查处理。现该土地确权工作正在调查取证之中,尚未作出处理决定”。

  另查明: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和安化县XXX镇人民政府,请求被申请人和安化县XXX镇人民政府对XXX镇XX村村民熊某某占用建设用地修建违法建筑物(包括厕所)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并对其有争议的部分进行裁定或处理。2023年12月26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XXXX)湘XXXX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告所请求要求两被告履行拆除熊某某修建在其住宅屋后杂屋的职责,明显不属于两被告的职责范围,且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被告。裁定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起诉”。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行政起诉状》《行政裁定书》((XXXX)湘XXXX行初XXX号);3.《属权裁定申请》;4.《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2月26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XXXX)湘XXXX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虽裁定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起诉,但并未涉及对案涉土地争议的部分进行裁定或处理。起诉后2023年11月9日申请人才向被申请人邮寄《属权裁定申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确定土地权属争议职责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事未经行政诉讼,并不能以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而不受理本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处理职责,但对同一争议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不能同时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与熊某某个人之间涉及争议土地位于安化县XXX镇,被申请人或安化县XXX镇人民政府具有处理案涉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但申请人2023年11月9日分别向被申请人和安化县XXX镇人民政府邮寄了相同的《属权裁定申请》,被申请人或安化县XXX镇人民政府其一处理即可,被申请人将该《属权裁定申请》转交给安化县XXX镇人民政府办理并无不妥。且该土地确权工作安化县XXX镇人民政府现正在调查取证之中,尚未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无需再对同一权属争议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熊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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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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