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认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4 11:33 浏览量: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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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12号

  申  请  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  责  人:朱崇文,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3、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通过拨打益阳市12345市民热线(受理编号为10002023123XXXXXX)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苏某某在抖音经营的店铺“益阳XX茶叶”销售的茶叶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12345市民热线于2023年12月30日同日交派至被申请人处。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最晚应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于2024年1月10日径直对投诉举报内容作出处置结果,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接收到申请人通过拨打12345热线关于益阳XX茶叶有限公司的投诉后,鉴于被投诉人XX茶叶有限公司位于益阳市XX区XX市场XX号,属于益阳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于2024年1月2日通过12315平台已经交由益阳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该局核查,投诉人购买的茶叶是双方经过沟通后,被投诉人告知这个茶叶只有950克的有包装,由于投诉人喜欢这款茶,被投诉人把茶叶拆开分装了200克给投诉人并告知是用牛皮袋装的,投诉人表示认可,并购买了200克分装茶叶。1月9日商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与投诉人的聊天记录,并明确表示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该局执法人员在1月9日(在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电话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也通过益阳市12345热线以短信的方式,于1月10日(在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该局的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事情。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12月30日,申请人通过热线12345反映其在益阳XX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购买了196元的茶叶,生产日期是2015年10月8日的早产茶,但是根据相关条例执行标准是2017年1月1日发布的。申请人认为该公司销售的茶叶虚标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需商家赔偿,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2024年1月2日,12345平台将申请人的投诉转至12315平台。因被投诉人位于益阳市XX区XX市场XX号,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通过12315平台将申请人的投诉转至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024年1月9日,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人现场核查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申请人购买的茶叶只有950克的有包装,由于申请人喜欢这款茶叶,被投诉人经与申请人沟通并经同意后把茶叶拆开分装了200克卖给申请人,并告知是用牛皮纸袋装的,申请人表示认可。被投诉人提供了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并明确表示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

  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月9日上午10:22分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并在12345平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回复,表示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

  申请人认为12345热线于2023年12月30日将其投诉交派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最晚应在2024年1月10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并未告知是否受理,而是于2024年1月10日径直对投诉举报内容作出处置结果,属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被投诉人登记基本情况表;3.申请人的投诉在全国12315平台转办分流、处理以及反馈信息截图;4.被投诉人提供的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5.申请人购买案涉茶叶的网页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投诉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是对投诉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案中,申请人投诉的商家益阳XX茶叶有限公司经被申请人查询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其住所为益阳市XX区XX市场XX号,被申请人根据上述关于处理投诉的属地管辖原则,将申请人的投诉通过12315平台交由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其作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已履行相应职责。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对其投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属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该职责应由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且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进行了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对申请人的投诉应由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对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亦应由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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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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