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对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立案答复不服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4 11:21 浏览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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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7号

  申  请  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负  责  人:李平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2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不服,于2024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6日,其因生活需要在益阳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XXX店铺“XXXXXXXX”购买了一箱固体酒精块,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或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地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举报人未尽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责令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年10月27日,申请人就上述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要求查处、退赔。同年12月7日,被申请人答复称不立案。该不立案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称其在益阳XXXXXX有限公司经营的XXX店铺“XXXXXXXX”购买的固体酒精块为三无产品,无厂家,无日期等,要求立案查处,退一赔三,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依法受理。202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现场查看了被举报产品,在其产品包装箱内有合格证,合格证标签上标注有“合格证、商品名称、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生产厂家、厂家地址、保质期、生产日期”等内容,被举报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生产厂家资质文件、代发货公司证照资质、代发货产品发货明细表、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结合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和第二款“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的规定,于2023年12月7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于2023年12月7日在全国12315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回复,于2023年12月8日通过邮寄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处置结果。

  二、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投诉举报人不属于利害相关人,无权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不是举报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对于举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已履行了法律上规定的告知义务。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在益阳XXXXXX有限公司经营的XXX店铺“XXXXXXXX”购买了一箱固体酒精块,付款XX元。2023年10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产品为三无产品,要求立案查处,退一赔三,并给予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举报并于2023年11月7日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证照,现场查看了被举报产品,在其产品包装箱内有合格证,合格证标签上标注有“合格证、商品名称、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生产厂家、厂家地址、保质期、生产日期”等内容,被举报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生产厂家资质文件、经销商资质证照、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

  2023年11月16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同意延长了案涉举报案件核查期限。

  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对案涉举报线索决定不予立案,同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益高市监不立告〔xxxx〕xxx号),主要内容为: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制作了当事人现场笔录,查看了被投诉人证照及经营场所,未发现违规经营行为,现场查看了被投诉人产品,在其产品包装箱内有合格证,标注有:合格证、商品名称、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生产厂家、厂家地址、保质期、生产日期等内容,被投诉人提供了被投诉产品生产厂家、经销商相关资质证照及产品检测报告,无证据证明你所举报的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救济途径。

  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回复,2023年12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2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举报单及附件;3.被申请人现场笔录;4.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照片;5.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被举报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报告,照片及合格证,经销商相关资质证照;7.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单;8.全国12315平台相关页面。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办〔XXXX〕XX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举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购买固体酒精块后向被申请人举报该产品为三无产品,并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退一赔三,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经核实,该产品包装箱内有合格证,标注有:合格证、商品名称、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生产厂家、厂家地址、保质期、生产日期等内容,且被举报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生产厂家资质文件、经销商证照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等,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2023年11月16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同意延长案涉举报案件核查期限,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益高市监不立告〔xxxx〕xxx号)并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次日通过邮寄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处置结果。此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应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12月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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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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