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认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4 11:17 浏览量: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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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5号

  申  请  人:关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  责  人:朱崇文,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投诉举报益阳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XXX”材料(挂号信单号XAXXXXXXXXXX),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9日签收,然而至今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2023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益阳XXXXXXXX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件后,鉴于被投诉人位于益阳市XX区XX村XX组,属益阳XX区市场监管局管辖。被申请人于12月12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同时将分送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以上职责的履行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不需再承担其他告知职责。

  二、申请人称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与事实不符。2023年12月15日,益阳XX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后,于2024年1月3日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1月7日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益XXX不立告〔XXXX〕第X号)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并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被投诉人不接受投诉人赔偿要求,申请人也签收了该邮件。益阳XX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益XXX投受〔XXXX〕第X号),并于2024年1月3日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XXXX〕第X号),以上两份决定书于2024年1月22日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签收了该邮件,故申请人所称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已履行相应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在益阳XXXXXXXX有限公司在XXX开设的“XXX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XXX一瓶,该产品执行标准《QYSDL00015》要求添加食用淀粉、桂花、菊花、茉莉花、玫瑰花、食糖为辅料,但该产品并未添加,不符合该执行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12月9日收悉上述《投诉举报函》,经查询被投诉企业注册住所为益阳市XX区XX村XX组。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XXX〕第XX号),将该投诉举报转送至有处理权限的益阳XX区市场监管局,并要求该单位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益市监分字〔XXX〕第XX号)并向申请人邮寄,将分送情况向申请人进行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签收。

  益阳XX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收悉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后,经核实,认为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2024年1月3日益阳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益XXX不立告〔2024〕4号),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决定不予立案,且被举报人拒绝调解。2024年益阳XX区市场监管局将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签收。

  益阳XX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益XXX投受〔XXXX〕第X号),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受理。2024年1月3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XXXX〕第X号),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1月22日,益阳XX区市场监管局将上述《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收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关于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受理。

  复议期间案件承办人员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其表示以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为准,案件承办人员询问申请人是否收到被申请人关于其投诉分送给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表示收到了。询问其是否收到益阳XX区市场监管局发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申请人表示均已收悉。案件承办人员再次向申请人解释了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其投诉的职责,并询问能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表示不撤回。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投诉举报函;3.《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及邮寄凭证;4.《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及邮寄凭证;5.《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6.《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邮寄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投诉应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统一接受投诉举报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仅负责分送。

  本案中,申请人在XXX平台店铺购买案涉产品后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无直接处理投诉职能。其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查询被举报对象住所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有直接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能,其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按属地管辖原则将申请人的投诉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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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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