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4 11:12 浏览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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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3号

  申  请  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  责  人:张靖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XXXX〕XXXXX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XX城X座项目(下称案涉工程)原规划许可建设面积为 91853㎡,实际建设面积为125372.26㎡,超出批准面积建设33519.26㎡,属事实认定不清。

  1.根据 2006年8月9日益阳市空间战略建筑景观规划审查委员会评审会纪要的(XXXX)XX号《关于对XX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中“1.临XX路商住楼的裙房降为4层。2.建筑设计须按标准设计,加大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至60 米以上,并保证南北面相邻单位的日照间距”设计院按此规划的要求设计案涉建筑:楼高12层,裙楼4层,总高60米以上,即平均层高超5米以上;由于政府当时整体建设环境的要求,在益阳市规划局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关于XX城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益阳市规划局文件益规报〔XXXX〕XX号)中“1.可以将XX城X座改造成行政办公用房,二期工程裙楼作为市政务中心等办公用房,塔楼作为有需要的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3.对现有建筑的分隔改造之前需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分析论证,确保建筑安全”的文件中可以看出,申请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认可和支持后,工程及时得到了纠正,进行了分隔调整,且这样的调整并没有改变整体项目房产的高度、立面,在建设过程中这些设计变更依法进行了图审且最终竣工验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因此是符合规划要求的。

  2.根据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0月25日发出的建字第X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1年10月28日发出的益规核字第XXXXXXXX号《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可以确认,案涉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的为121058.89平方米,后被申请人又手工更改核实面积为126092.12平方米。

  3.2022年11月15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XX大厦X座建筑面积复核的工作联系函》中明确指出:“2007年绘制的验线图可能存在面积误差……我局先按2007年的验线图总建筑面积121058.89㎡核发合格证……”,这些亦说明案涉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的面积就是121058.89平方米。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可以证实,案涉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的并不是91853㎡的建设面积,应按变更的规划许可面积来认定。因此如根据XXXXXXXX号《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中打印的面积121058.89以及被申请人认定的实际建设总面积 125372.26㎡来认定,则案涉工程超规划面积为4313.37㎡;如按照XXXXXXXX号《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中手写的面积126092.12㎡以及被申请人认定的实际建设总面积125372.26㎡来认定,则案涉工程不存在超规划面积的行为。即无论按照哪一数据进行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超批准面积33519.26㎡这一认定与事实均完全不符,属事实认定不清。

  二、被申请人认定XX大厦X座项目的竣工结算价格为XXXXXXXXX元,并依此决定对申请人作出XXXXXXX元的行政处罚,仍属事实认定不清。

  1.根据申请人与案涉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确认,双方约定的施工合同总价款暂为X亿X仟万元整。(目前具体建设工程款多少与施工单位就增减部分工程金额还在结算中)

  2.被申请人单方聘请的益阳XXXX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作出的益X造师〔XXXX〕造鉴字第XX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事实上均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理由如下:①这是被申请人单方聘请的,没有经过申请人的同意、认可,鉴定也没有邀请申请人参与,程序上违法。②鉴定机构非人民法院认定并公布认可的司法鉴定单位,不符合本案行政处罚前置鉴定机构的选择。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认为鉴定机构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④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2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但本案从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案涉工程的鉴定依据不合理,鉴定程序不规范。⑤鉴定机构未依据鉴定规范和行业通行的鉴定原则进行鉴定,故所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案鉴定机构违反行业规范和通行做法,应予撤销。

  3.根据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罚款。2022年11月1日,自然资源部开始施行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明确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造价作为罚款基数”。由此可见,该法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仅仅只是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部分的工程造价,而不是指整个工程的工程造价。案涉工程的户型调整在未改变项目房产的建筑高度、立面的前提下,只是在内部增加了隔层,并不需要按整体工程的平均造价来进行施工改变。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所认定的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部分的工程进行专项造价认定是错误的。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适当。

  根据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21年10月28日发出的益规核字第XXXXXXXX号《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中明确认定,该合格证中认定的建设规模系“经规划核实,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因此即使申请人确实存在超出批准面积建设,但由于规划部门进行了规划核实认定,申请人的超面积也应视为合法。且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对已颁发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筑面积的性质可以再重新认定为其它性质的建筑面积。因此现被申请人径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是不适当的,应被撤销。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应被撤销。

  1.被申请人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或者之前,没有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通知,程序违法。

  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了处罚作出的期限。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对申请人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3年11月15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历时327 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查处期限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同样应予撤销。

  申请人认为,因招商引资、政务中心进驻等历史原因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已形成足够信赖,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请求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清楚。市自规局《关于XX大厦X座建筑面积复核的工作联系函》《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甲类)》(益市城园规公工字第XXX号)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开发建设的XX城项目X座的规划核批建设面积为91853㎡;涉案项目按现状实测的面积达 125372.26㎡,说明涉案项目客观存在超规划审批要求 33519.26㎡进行建设的情况。

  自规部门虽于2009年4月13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XX城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建议调整涉案项目有关规划方案,但该请示既没有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又没有取得后续调整规划的手续,不能证明该调整方案已被批准、可以实施。

  《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益规核字第XXXXXXXX号)中“建设规模”数据已被市自规局明确否定,且与涉案项目实地测量的总面积数据不符。申请人提出以书面记录代替实地测量的认定要求,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

  二、工程造价、罚款金额确定合法适当。涉案项目2007年开始建设,距今时间长。被申请人通过多方调查,仍不能核实其工程造价。为此,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确定涉案项目的造价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要求。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符合办案程序要求。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第三方鉴定的造价计算涉案项目的平均造价,并比照违建面积计算的违建部分造价,最后按照该部分造价,通过集体讨论形式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确定的本案处罚金额,即XXXXXXXXX.00元/125372.26 ㎡*33519.26 ㎡*7%≈XXXXXXX元。该方式仅计算了违建部分的应处罚金额、符合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并非申请人所称按整个工程的造价给予的罚款。

  三、执法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坚持了依法依程序执法,不仅向申请人依法送达有关执法文书,同时还保障了其合法权利。办案时间长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逃避调查、拒绝提供资料以及故意混淆公司信息、人员等造成了办案程序的拖延。为此,被申请人不仅坚持依程序实施执法行为,而且依法两次延长了办案期限。相关办案时限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2007年9月3日,原益阳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XX大厦X座,层数12层,总面积91853㎡。

  2021年9月24日,益阳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第XX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了“XX城”项目问题楼盘化解办证方案,其中写明第X期工程X座综合楼规划验收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后,先行按现状出具规划工程核实合格证及土地核验意见书用于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再对项目超面积建设进行处罚。

  2021年10月25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XX大厦X座,建设规模29205㎡。

  2021年10月28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项目名称:XX城X座。

  2022年11月15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XX大厦X座建筑面积复核的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由申请人建设的XX城X座属于益阳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第XX次联系会议关于XX区XX城楼盘办证问题会议纪要》(益化解办阅[XXXX]X号)明确的问题楼盘。因该项目验线时间久远,2007年绘制的验线图可能存在面积误差,我局提出要重新现场验线。2021年9月,市化解办会同建设单位与我局对接,考虑该项目已造成群访事件,要求我局先按2007年的验线图总建筑面积121058.89㎡核发合格证。2021年10月,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房屋测绘成果总建筑面积为125374.27 ㎡,与2007年验线图总建筑面积差4315.38㎡。根据《关于XX城项目部分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证注明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益化解办函〔XXXX〕X号),“XX城X座所有房屋为商业及商务公寓,面积126090.12㎡”。因XX城X座的建筑面积出现三个数据,为确保建筑面积的准确性,2022年10 月14日,我局邀请市化解办、XX区化解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设单位代表(贺某)召开了XX城X座建筑面积有关问题的协调会,市化解办在会议中明确XX城X座项目重新测绘确定建筑面积,并要求建设单位(贺某)积极配合。2022年10月27日,经市空间编制研究咨询中心现场测绘,XX城X座总建筑面积为125372.26㎡,其中商务公寓面积69552.22㎡,地上商业面积41143.03㎡,地下商业面积6415.10㎡,地下车库面积8261.91㎡。该项目2007 年核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面积为91853.00㎡,超审批面积33519.26㎡,因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上只有总面积,未区分其他面积,请被申请人根据实际建成情况予以处罚。

  被申请人收到该函后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11月25日以现场张贴、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于4月18日《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023年3月22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同意,延长办案期限30日。

  2023年3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鉴定委托书》委托益阳XXXX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案涉项目竣工结算价进行鉴定。2023年6月22日,该事务所作出《某公司XX城X座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竣工结算价为XXXXXXXXX.00元。

  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通知》,并于2023年6月30日将该鉴定意见书通过张贴、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该通知告知申请人如对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的案涉项目鉴定的竣工结算价有异议,可在七日内向益阳XXXX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提出书面异议。

  2023年7月22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同意,延长办案期限60日。

  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召开案涉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2023年8月22日,经法制审核,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XXXX〕XXXXX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XXXX〕XXXXX号)并于同日以张贴、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023年8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听证申请,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对《XX城X座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益X造师〔XXXX〕造鉴字第XX号,2023 年6月22日)的异议。

  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听证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202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参加听证。听证笔录的主要内容为:“……因某公司未按照听证会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经向今天参会的吴某某释明,要求在今天下午下班前以某公司向我局提交参与听证会的授权委托材料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后再行确定听证会召开事宜。如某公司未按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为某公司未按照要求参加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到此结束……”同日,被申请人调取了申请人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等资料。

  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听证通知书(益执罚听通字〔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听证公告(益执罚听公字〔XXXX〕XXXXX-X号)并于同日以张贴、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听证通知书(益执罚听通字〔XXXX〕XXXXX-X号)告知因故延期听证,并于同日以张贴、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再次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参加听证。申请人认为一是违法事实不存在;二是证据有异议;三是有两份证据不是原件未盖章,四是项目已经竣工十几年。被申请人认为一是违法事实是某公司XX城X座超面积建设,二是超面积33519.26平方米,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处罚款人民币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最后双方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2023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听证报告,建议按案审委2023年第X次会议纪要对申请人给予罚款XXXXXXX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5日,经法制审核及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XXXX〕XXXXX号),主要内容为:经查明,申请人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在XX路西侧、XX路北侧建设了XX城 X座项目,规划部门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面积为91853.00㎡,现实际建设面积为125372.26 ㎡,超出批准面积建设33519.26㎡。2023年6月22日,经益阳XXXX工程造价师事务所鉴定,XX大厦X座项目的竣工结算价格为XXXXXXXXX.00元。申请人建设的XX城 X座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XX城 X座项目已按照有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可视为该项目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经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讨论,决定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XXXXXXX元整。并告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的救济途径,同日以张贴、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照片及说明、邮寄单据;3.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1月15日《关于XX大厦X座建筑面积复核的工作联系函》;5.《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益规核字第XXXXXXXX号);6.益阳市规划局文件(益规报〔XXXX〕XX号);7.关于对XX广场修建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XXXX)XX号);8.XX城X座竣工验线图(XXXX.XX);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益市城园规公工字第XXX号);10.协议书(益朝XXXX-XX号);1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4.11);12.立案审批表(益执罚立字〔XXXX〕XXXXX号);13.2007年9月3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甲类)》(益市城园规公工字第XXX号);14.现场照片及说明;15.调查(询问)通知书(益执调(询)通字〔XXXX〕XXXXX号)和送达回证、现场张贴送达照片及说明、邮寄单据、短信送达照片;16.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7.第XX次联席会议关于XX、XX、XXX区三区问题楼盘办证问题会议纪要(益化解办阅〔XXXX〕X号);1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关于提供建设工程造价的函;20.益阳市建筑工程平方米造价指导价(2007年)、益阳市建筑工程平方米造价指导价(2008年);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2.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益执调证通字〔XXXX〕XXXXX号)和送达照片及说明;23.执法文书审批表(益执罚立字〔XXXX〕XXXXX号)、案件延期告知书(益执罚延告字〔XXXX〕XXXXX号);24.鉴定委托书;2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6.关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通知;27.某公司XX城X 座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和送达回证、现场张贴送达照片及说明、邮寄单据;28.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纪要(第X期);2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XXXX〕XXXXX号)和送达回证、现场张贴送达照片及说明、邮寄单据;30.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益执罚立字〔XXXX〕XXXXX号);31.听证申请书;32.对《XX城X座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益X造师〔XXXX〕造鉴字第XX号,2023 年6月22日)的异议;33.执法文书审批表(益执罚立字〔XXXX〕XXXXX号)、行政执法文书补正通知书(益执罚补通字〔XXXX〕XXXXX号)和送达回证、送达照片及说明;34.听证通知书(益执罚听通字〔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听证公告(益执罚听公字〔XXXX〕XXXXX号)和送达回证、现场张贴送达照片及说明、邮寄单据;35.申请人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会议签到表(第X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第X次);36.执法文书审批表(益执罚立字〔XXXX〕XXXXX-X号)听证通知书(益执罚听通字〔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听证公告(益执罚听公字〔XXXX〕XXXXX-X号)和送达回证、现场张贴送达照片及说明、邮寄单据;37.执法文书审批表(益执罚立字〔XXXX〕XXXXX-X号)、听证通知书(益执罚听通字〔XXXX〕XXXXX-X号)和送达回证、现场张贴送达照片及说明、邮寄单据;38.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会议签到表(第X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第X次)、听证报告;39.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纪要(第X期);4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益执罚立字〔XXXX〕XXXXX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和《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益办〔XXXX〕XX号)第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职责是:(六)负责中心城区违建治理方面的城市查违控违拆违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中心城区项目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联合巡查管理。(十)负责在中心城区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权: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XX城X座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2007年9月3日,原益阳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XX大厦X座,层数12层,总面积91853㎡。2022年10月27日,经市空间编制研究咨询中心现场测绘,XX城X座现总建筑面积为125372.26㎡,超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核准的建筑面积33519.26㎡,在2021年XX大厦X座纳入全市问题楼盘化解办证范围之前,其超出面积部分并无证据证实已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并核发规划许可,此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

  申请人建设的XX城 X座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该项目建成后多年未进行竣工验收,亦未办理不动产登记,鉴于2021年该项目纳入全市问题楼盘化解办证范围后,已取得《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可视为该项目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4.2.7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涉及工程造价罚款基数的认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的规定,被申请人理应对申请人处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申请人称该项目未完成竣工结算,并无竣工结算价格的相关证据,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价款亦只有大致的约定,被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益阳XXXX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XX城 X座项目作出的《某公司XX城A 座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竣工结算价格XXXXXXXXX.00元并无不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将鉴定的竣工结算价格XXXXXXXXX.00元除以XX城X座项目现有总建筑面积125372.26㎡再乘以违法建设面积33519.26㎡,以此计算违法部分造价,且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申请人处违法部分造价7%的罚款XXXXXXX元,此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委托鉴定,作出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组织了听证,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等,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XXXX〕XXXXX号)同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XXX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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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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