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回复》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4 11:05 浏览量: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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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1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负  责  人:杨正才,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益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王某某申请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材料后,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XX区XXX乡XX村第X村民组的房屋予以拆除并进行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益阳市XX区XXX乡XX村第X村民组村民,2005年11月13日与XX村(现已改为XX村)委签订《现有村宅基地面积租赁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至2025年11月12日,获得当时村中闲置土地的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在其上建造房屋,用于生活居住及经营,后因SXXX省道XX公路(二级公路)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房屋的一部分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后又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SXXX 省道XX公路(二级公路)改为从申请人房屋门前经过,目前主路路面施工完毕并已通车,绿化带及两侧边沟还未修建,主路边缘距申请人的房屋仅有几米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二)省道不少于15米……”。本案中,在途经申请人房屋门前的这一段公路的绿化带及外沟还未修建的情况下,公路边缘距离申请人的房屋外墙仅有几米的距离,甚至已经没有修建绿化带及两侧边沟的地方,明显违反前述规定。由于公路距离申请人房屋距离过近,申请人每天都在忍受噪音、灰尘的污染,给申请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影响。同时,由于涉案公路是省道且申请人房屋位于十字路口,来往的大型货车较多的原因,导致申请人房屋门前已经发生大大小小交通事故数十起,严重威胁申请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3年11月3日,申请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之规定,通过邮寄《申请书》(邮寄单号EMSXXXXXXXXXXXXX)的方式,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予以拆除并进行补偿。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房屋予以拆除并进行补偿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所述“我局无征地拆迁补偿管理职能,请向XX区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明显答非所问,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划定公路控制区范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仅为参与单位。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和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的规定,划定公路控制区范围的职责和权限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仅为参与单位之一,并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省道建设用地属于项目建设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实施土地征收也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之规定,SXXX省道XX公路建设用地需使用农用地的,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再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版)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征收工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确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具体工作”的规定,SXXX省道XX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不是被申请人。

  三、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但在公路建设或控制区划定前已形成的合法建构物的拆除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法律并没有规定控制区范围内合法建构筑物必须一律拆除,且无依建构筑物权利人申请被动履职的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是被申请人主动履职依法保护公路安全运营的法律依据。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主动履职拆除的是控制区划定后在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历史存在的违法建构筑物,这都是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履职的范围,不是依据建构筑物权利人申请才履职,且被申请人主动履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无需给予补偿。该条规定“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事项,不是发生在公路建设完成后由被申请人主动履职保护公路安全运营的范围,而是在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后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实施的事项。同时,该条并没有规定在控制区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一律拆除,而是赋予了控制区划定机关自由裁量权,即控制区划定机关认为影响公路建设或不能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的,才依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并给予补偿。也非依权利人申请予以拆除。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其主张的涉案房屋在SXXXXX公路项目建设前就已经存在,涉案房屋是否影响公路建设、是否不能保障公路运营安全,是否应当拆除并给予补偿,均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也不是被申请人在保护、管理公路运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更不是依建构筑物权利人申请予以拆除,公路建设或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合法建构筑物需拆除的,一般都是按照征收补偿程序实施。据此,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告知其被申请人无征地拆迁补偿职能,请向XX区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并无不当。据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11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其房屋予以拆除并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于11月4日签收。

  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你请求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XX区XXX乡XX村第X村民组的房屋予以拆除并进行补偿的申请书已收悉,我局无征地拆迁补偿管理职能,请向XX区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特此回复。”并于2023年11月18日将《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受理。

  复议期间,复议机构案件承办人员通过电话跟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联系,双方均表示以书面提交的意见为准,无新的意见补充。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书》及附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3.《回复》及邮寄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行政复议书的内容看,其实质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对案涉房屋的拆除和补偿职责。该请求成立的前提应为被申请人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工作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仅对公路负有法定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不负有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且本案申请人请求拆除并补偿的涉案房屋在SXXXXX公路项目建设前就已经存在,属于公路建设或控制区划定前即已存在的合法建构筑物,而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由被申请人拆除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具有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补偿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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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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