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不服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公(交)行罚决字〔XXXX〕XXXXXXXXXX号)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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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3〕47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请 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益阳市银城大道21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波,该支队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公(交)行罚决字〔XXXX〕XXXXXXXXXX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3年4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公司上班开车送货,在xxx菜市场刮蹭71岁的邢某某致其倒地撞到后脑勺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无酒驾、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又积极报警施救,事后又赔偿家属经济补偿取得了家属的谅解书,并被判了一年的缓刑,已得到了惩戒,“吊销驾驶证十年不得考取驾驶证”太过严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2年07月08日20时许,申请人驾驶湘HX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益阳市XX区XX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XX街与XX路的交叉路口后,再右转弯进入XX街供行人行走的大理石路面上,与行人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邢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2年9月23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案刑事立案侦查,2022年9月28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12月9日将该案移送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2月10日,益阳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业已生效。2023年3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2年7月8日20时许,申请人驾驶湘HX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益阳市XX区XX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XX区XX路xxx菜市场路段时,与行人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邢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邢某某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程序处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2年9月23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案刑事立案侦查,2022年9月28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12月9日将该案移送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2月10日,湖南省益阳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XXXX)湘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申请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业已生效。

  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对该告知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3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该《处罚决定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20分在益阳市XX区XX路xxx菜市场路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吊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2号令)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业务的职权。

  2022年7月8日20时许,申请人驾驶湘HX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益阳市XX区XX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XX区XX路xxx菜市场路段时,与行人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邢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案涉《处罚决定书》查明的是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20分在益阳市XX区XX路xxx菜市场路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但未写明申请人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具体重大事故的内容及经法院判决构成何罪。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

  通过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应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而非案涉《处罚决定书》认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公(交)行罚决字〔XXXX〕XXXXXXXXXX号);

  二、责令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李某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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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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