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站)决字〔xxxx〕第XXXX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5-23 17:2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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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3〕25号

  申   请  人:杨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金山南路273号。

  负   责  人:吴灿,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站)决字〔XXXX〕第XXXX号)(以下简称《决定书》),2023年3月2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没有购买毒品,没有吸毒。民警没让其陈述和申辩,带申请人没有去过的地方强迫指认。申请人不知道自己的毛发检测为什么呈阳性,笔录记载不是事实。别人向申请人借钱的转账记录被民警当成了购买毒品的毒资。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吸食毒品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12月12日14时许,申请人在其上线“XXX”处购买了毒品冰毒。2023年2月7日,申请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提取其毛发进行检测,在毛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有微信支付记录、电话记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社区戒毒三年的处罚。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受案后,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告知了申请人权利和义务,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了申请人,证据来源合法,办案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3年2月7日14时许,被申请人接到匿名举报申请人涉嫌吸食冰毒。随即将正在交警二大队处理业务的申请人抓获,并带至被申请人处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

  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提取了申请人的毛发样品,并对毛发采样过程进行了视频录像。同日,委托湖南省XXXX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毛发样品中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同日,湖南省XXXX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XX司鉴〔XXXX〕毒鉴字第XXX号),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标明委托人为被申请人,委托事项为毛发样品中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鉴定材料为“杨某”的毛发(头发)样品二份,包装完整,检材编号为:XYXXXXXXXXXX、XYXXXXXXXXXX,最后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杨某”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有两名司法鉴定人员进行了签名。2023年2月9日,申请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注了“我对阳性结果无异议”,并进行了签名。

  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处民警对杨某某平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的主要内容为:张某和杨某都是杨某某的发小,张某因在XXX(王某某)处帮别个拿冰毒贩卖毒品被关了。杨某一直吸毒,早期是打K粉,近一两年吸冰毒。

  2023年2月9日,被申请人所属的站前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在交警二大队签字时,公安民警找到他,认为其吸食冰毒,并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申请人的微信昵称为XXX。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13时许,通过朋友王某某,向王某某微信(微信昵称为“XXXXX”,微信号为wXXXXXXX)分三次转账XXXX元,购买了一个“包子”(冰毒),约0.5克。申请人没有回答冰毒到手后如何处置的。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提取了其头发进行检测,经检测冰毒呈阳性。申请人认为自己没有吸食毒品,认为其帮XX派出所抓获涉毒人员时接触了,所以才呈阳性。申请人2014年因吸食K粉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最后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

  被申请人所属的站前派出所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查明在2022年12月12日14时许,申请人在上线“XXX”处购买毒品冰毒。2023年2月7日,申请人被公安民警查获后,民警提取了申请人的毛发,经湖南省XXXX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2023年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该笔录的主要内容为:告知单位为被申请人所属的站前派出所,被告知人为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如下,查明2022年12月12日14时许,申请人在上线“XXX”处购买毒品。2023年2月7日,申请人被民警查获,提取了申请人的毛发,经湖南省XXXX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毛发样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吸毒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民警进行了签名并注明了“杨某拒绝签字”。

  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理告知笔录,该笔录被告知人为申请人,该笔录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拟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如下,2022年12月22日14时许,申请人在上线“XXX”处购买毒品冰毒。2023年2月7日,申请人被公安民警查获后,民警提取了其毛发,经湖南省XXXX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毛发样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最后,申请人签注了“是  事实不清 笔录不是事实 不是我讲的”,并进行了签名。

  2023年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违法行为人为申请人,其2022年12月12日14时许,申请人在上线“XXX”处购买毒品冰毒,2023年2月7日,申请人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提取了申请人的毛发,经湖南XXXX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拘留十日。最后告知了可以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XXX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该证明记载,2022年12月12日13时,微信昵称为“XXX”的向微信号为wXXXXX的转了三笔XXX、XXX、XXXX共计XXXX元。

  2014年11月27日,申请人被益阳市公安局XX分局进行了行政处罚。XX分局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公X(禁)决字〔XXXX〕第XXXX号)。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同其他人员在KTV吸食毒品K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罚款伍佰圆整。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对杨某某的询问笔录;3.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4.湖南省XXXX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XX司鉴〔XXXX〕毒鉴字第XXX号);5.站前派出所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行政处理告知笔录;8.XXXXX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9.2014年11月27日XX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公X(禁)决字〔XXXX〕第XXXX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本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XX分局进行了行政处罚。2023年2月7日14时许,申请人因涉嫌吸食冰毒被举报并被被申请人抓获,通过毛发采样并经湖南省XXXX鉴定中心检测,证实申请人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申请人亦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注了“我对阳性结果无异议”,并进行了签名。且通过对杨某某的调查询问亦证实申请人近年来存在吸食冰毒的情况。通过以上证人证言、司法鉴定可以证明,申请人在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后,又存在吸食毒品的行为,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涉嫌吸食毒品的举报后进行了立案,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申请人的毛发取样进行了检测,在作出《决定书》之前告知了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在作出《决定书》之后告知了相关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XX分局进行进行处罚,此次经湖南省XXXX鉴定中心检测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XX司鉴〔XXXX〕毒鉴字第XXX号)证实申请人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1)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又吸食毒品的…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行政拘留十日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决定书》,虽列明了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款,但并没有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条款适用进行说明。同时该《决定书》没有写明申请人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这一事实,且此次处罚就是以申请人“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又吸食毒品的”这一条款来作出的处罚决定,虽被申请人已查清该事实,但《决定书》没有列明。鉴于该处罚并无不当且已执行,因此,对被申请人上述《决定书》文书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仅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站)决字〔XXXX〕第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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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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