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3〕32号
申 请 人:秦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 责 人:汪 军,该管委会书记,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23年3月30日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月17日经补正相关资料后,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石油XX加油站XXXX米处有合法房屋,因生产生活需要2022年11月1日,以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一套申请公开以下信息:自2016年至今,1.申请人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申请人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证明文件;3.申请人案涉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批复文件;4.被申请人发布的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预公告;5.主管部门和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意向文件;6.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询意见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7.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等18项信息。2022年11月2日,益阳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签收了邮件,但直至2023年3月13日,申请人仍没有收到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益阳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申请人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但管委会向申请人出具了回复函。现申请人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望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秦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存在不履职的问题。二,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益阳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该单位不是被申请人的派出机关/机构,也是不是被申请人的政府机关组成部门,是被申请人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据此,申请人向益阳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然地认为就是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益阳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不是行政机关,也非行政机关的下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没有职责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义务。
综上,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错误,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不存在没有履职的问题,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向益阳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邮寄(邮件编码:XXXXXXXXXXXX,经查询2022年11月2日,经高新区政府收发室接收该邮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6年至今的一系列资料包括1.申请人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申请人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证明文件等18项信息。同时一起邮寄的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益阳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签订的《XXXXXXXX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申请人房屋的位置图。
2023年3月30日,因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申请人以益阳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为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本复议机关向其明释后,2023年4月17日,申请人以益阳市高新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2021年11月9日,益阳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同申请人签订了“XXXXXXXX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确定了安置方式、补偿款及相应的奖励等。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XXXXXXXX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3.邮件信息;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信息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应公开,都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本案中,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高新区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单位职能配置方案可知,益阳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系被申请人直属事业单位,但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其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益阳市高新区管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向益阳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收发室收悉该邮件。但直至2023年3月30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无论是被申请人还是益阳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都未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答复期限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秦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