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桃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桃江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9-12 15:2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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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3〕8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 申 请 人:桃江县人民政府

  负  责  人:周登高,该县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桃江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3年2月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土地出让决定书(出让合同)和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桃江县xxx镇xxx村xxx组组员,位于xxx镇xxx大队xx的xxx山是该村民组的集体财产。2008年、2012年当地征收xxx山用于xx水泥集团(之前为xx水泥有限公司)建设,未对申请人所在的村组进行补偿。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2.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3.xx水泥集团的预审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4.xx水泥集团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6.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被申请人2022年12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答复》,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土地征收审批单》、用地预审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收公告。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与xxx村无关、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补偿费用支付凭证,且也没有依法公开补偿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申请人认为上述三项内容属于应依法主动公开的范围,且现在信息公开申请已不再要求申请人与案涉信息有利害关系,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未公开应确认违法。同时被申请人未征求第三方意见,径直认定案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从而拒绝公开的行为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违法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了解,xxx山位于xxx镇xxx村。2008年、2012年桃江县xxxxxx水泥补征用地与桃江县xxxxxxxx发电技改项目虽然征收了xxx村部分土地,但是未征收到xxx山地块。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为xxx镇xxx村、xxx村、xxx村、xxx村的征地补偿信息,不含有xxx山征地补偿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县乡两级未查询到此项内容。据调查,两个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均由xx水泥有限公司和xx水泥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村委。如需查询,申请人可自行联系xx水泥有限公司和村委查询。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出让合同,被申请人提供了电子版给申请人,因自然资源部门保存的是电子版,其与纸质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的征地补偿方案,其中2013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答复资料中已经公开,2008年的征地不涉及拆迁安置,故只有征地公告,无补偿安置方案。另外,因2008年的桃江县xxxxxx水泥项目用地涉及2008年、2009年两次征地,信息公开时提供了2009的征地公告,现补充提供2008年的征地公告。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2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此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一栏为:申请人是桃江县xxx镇xxx村xxx组组员,位于xxx镇xx水库东北面的xxx山是该村民组的集体财产,2008年、2012年当地分别征收xxx山用于xx水泥集团建设,却未对申请人所在的村组进行补偿。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书面公开以下信息:1.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2.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3.xx水泥集团的用地预审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决定书或划拨决定书;4.xx水泥集团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6.补偿费用支付凭证。被申请人于当日收悉。

  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桃江县xxxxxx水泥补征用地与桃江县xxxxxx余热发电技改项目。这两个项目的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xx水泥集团的用地预审意见书、土地出让决定书、xx水泥三线和xx水泥集团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因在项目建设时已对外公开,现提供给您。另外对于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因这两个项目涉及被用地单位为xxx村、xxx村、xxx村、xxx村,与申请人所处的xxx村无关联,且补偿费用支付凭证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公开。

  2023年1月20日申请人收悉该《答复》。2023年2月8日,申请人因不服该《答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答复》;3.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4.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5.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6.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征地公告;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1.出让合同的查询截图;1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即谁制作、保存谁负责公开。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共涉及六个方面十个小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并提供了部分资料。通过被申请人已提供给申请人的资料来看,此次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内容既有被申请人制作的信息,又有被申请人所属部门制作的信息,还有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制作的信息。根据上述信息公开基本原则,被申请人对此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理论上只需对属于自身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作出答复。鉴于被申请人已作出全面答复,对双方无争议部分本复议机关不作审查。

  其中双方争议的主要有两项,即土地出让决定书(出让合同)和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其中土地出让决定书(出让合同)申请人认为仅提供了查询截图,补偿费用支付凭证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涉及个人隐私而未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以及当时有效的《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7〕4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六条第一款:“房屋拆迁安置资金和拆迁安置工作经费必须在征地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地拆迁专门机构的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可知,上述土地出让决定书(出让合同)和补偿费用支付凭证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土地出让决定书(出让合同)和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径直作出判断并答复申请人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桃江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桃江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关于土地出让决定书和补偿费用支付凭证部分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桃江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后,依法对案涉土地出让决定书和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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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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