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认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并答复其举报投诉的行为违法行政法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9-12 15:2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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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2023〕2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  责  人:朱崇文,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并答复其举报投诉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1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并答复其举报投诉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受理并答复其举报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2年07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编号:XAxxxxxxxxxxxx),举报投诉湖南xx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烤脖(香辣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经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 2022年07月24日签收。现该案已超出法定办理期限,但申请人至今没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任何形式的反馈办理结果,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至今都没有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或需要延长办理限期答复,其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已经交由益阳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该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因此,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已由有权机关处理,被申请人不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综上,申请人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湖南xx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烤脖(香辣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给予奖励,退还购物款和相关赔偿。该投诉举报信的主要内容为:涉案产品名称为手撕烤脖(香辣味),但标明其产品类型为酱卤肉制品,而熏烤与酱卤在成品与工艺上均存在本质区别。涉案产品标签存在严重的误导性,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1项,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识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此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事实上的误导欺诈。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该投诉举报后,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2〕第xx号),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通过邮政专递(编号 xxxxxxxxxxxx)转交益阳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xx区局)处理。

  xx区局自收到被申请人转交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2年8月5日指派工作人员对湖南xxxxxx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看,并收集了该公司对投诉举报情况作出的有关说明。2022年8月8日xx区局作出《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湖南xxxxxx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该《回复》的主要内容为:湖南xx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烤脖”产品按照GB2726《熟肉制品》标准,采用了“卤制”和“烘烤”两种工艺,可归属与熟肉制品中的酱卤肉制品类,其生产许可证上核准食品类别:……肉制品……;核准品种明细:……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故上述产品不属于无证生产的产品,不构成误导消费者,对你提出的退款和赔偿要求不予支持。2022年8月8日xx区局将该《回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编号xxxxxxxxxxxx)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且通过查询该回复已被签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处理违法,于2023年1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受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2.挂号信回执;3.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2〕第xx号);4.EMS物流单;5.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回复;6.邮寄面单及EMS物流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的规定可知,投诉举报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被投诉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因申请人举报投诉的湖南xxxxxx有限公司属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根据上述规定批转由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无不当。且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也进行了相应回复,并将回复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且申请人已签收,此应视为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并没有将批转情况告知申请人,且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回复时亦没有告知申请人此次投诉举报的处理系由被申请人批转而来,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该程序上的瑕疵并未影响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在此仅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已履行相应的批转职责,且受批转的部门针对该举报投诉已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并答复其举报投诉的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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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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