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认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未履行责令资阳区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公开村务事项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9-12 15:2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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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3〕10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负   责   人:黄瑛,该区区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责令资阳区x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公开村务事项的法定职责,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月20日本复议机关收到其补正材料后,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履行责令资阳区x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公布村务事项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05年11月13日与xx村(现改为xx村)委签订《现在村宅基地面积租赁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至2025年11月12日,获得当时村中闲置土地的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在上建造房屋,用于生活居住及经营。在2019年6月2日,申请人得知其房屋一部分被划入Sxxx省道xx公路(二级公路)项目的征收范围,并且xx村有部分土地也被划入征收范围内。自征收项目开始以来,xx村村民委员会从未公开过相关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及征地补偿款的收入和支出明细等信息,且申请人至今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导致申请人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及资金流向存有疑惑。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邮寄单号:EMSxxxxxxxx)向xx村村民委员会请求公开:1.此次征收涉及的xxx乡xx村集体土地上砖混结构房屋8栋的被征收人名称、房屋补偿标准(单价)以及房屋补偿资金的到位和支付情况;2.此次征收涉及的xx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的收入和支出明细。信息显示xx村村民委员会2022年4月4日签收,但是xx村村民委员会一直未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依法提起督促履行申请,请求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前述村务事项,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该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督促履行申请书》后,依据相关规定履职。安排xxx乡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具体工作,包括向申请人与xx村委了解涉案情况、查找资料等。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务内容距今时间久远,村委班子已更替,涉案情况较为复杂,加之恰逢疫情和春节,难以在短时间内调查核实清楚,被申请人尚未作出结论。

  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限定时限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八)(九)(十)项的范围,并无答复人履职的时限规定,不适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应当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2年4月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邮寄单号:EMSxxxxxxxx)向益阳市资阳区x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此表“申请公开内容描述”一栏为:申请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xxx乡xx村(现为xx村)的土地、房屋因Sxxx省道xx公路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此次征收涉及的xxx乡xx村集体土地上砖混结构房屋8栋的被征收人名称、房屋补偿标准(单价)以及房屋补偿资金的到位和支付情况;2.此次征收涉及的xx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的收入和支出明细。2022年4月4日,邮寄单号EMSxxxxxxxx显示该邮件已签收。

  因申请人未收到所在村委相关信息公开答复,2022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督促履行申请书》。该《督促履行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2005年11月13日与xx村(现改为xx村)委签订《现在村宅基地面积租赁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至2025年11月12日,获得当时村中闲置土地的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在上建造房屋,用于生活居住及经营。在2019年6月2日,申请人得知其房屋一部分被划入Sxxx省道xx公路(二级公路)项目的征收范围,并且xx村有部分土地也被划入征收范围内。自征收项目开始以来,xx村村民委员会从未公开过相关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及征地补偿款的收入和支出明细等信息,且申请人至今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导致申请人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及资金流向存有疑惑。2022年4月2日,申请人向xx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此次征收涉及的xxx乡xx村集体土地上砖混结构房屋8栋的被征收人名称、房屋补偿标准(单价)以及房屋补偿资金的到位和支付情况;2.此次征收涉及的xx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的收入和支出明细。但一直没有任何回复。希望被申请人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限期作出合法的回复。

  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邮寄的《督促履行申请书》后向xxx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王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转交办理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办公室10月24日收到王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督促履行申请书,要求x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涉及Sxxx省道xx公路征地补偿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xxx乡落实属地责任,督促xx村村民委员会认真组织,积极回应,对所申请内容进行调查和公开答复。

  因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督促职责,2023年2月10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月13日,因申请人资料不齐,本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2月20日,收到申请人补正资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

  2023年5月7日,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关于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责令履行信息公开通知书的回复》,该回复的主要内容为:x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通知后,于2023年5月6日组织原村干部和申请人本人在村委召开了见面会,相关诉求进行了解和沟通,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两项内容进行了公示与公告。同时提交的还有xx村村民委员会召开的“关于王某某提出行政复议的专题会议”,该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为:确认申请人诉求为1.要求村委公开xx村所有被征地面积及补偿金额;2.要求公示拟征地涉及到的8栋房屋明细。xx公路用地面积补偿明细表和征用地面积补偿明细表已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公示。但申请人认为其没有收到通知,没有看见公示。在会上将xx公路征用地面积补偿明细表交申请人知晓。申请人知悉相关内容,同时提出疑问1.钱已到村上,但10户面积没有明细,没有补偿标准,未发放到位,申请人的补偿金依据。村委参会工作人员均不知情,也不清楚8栋房屋明细情况。该会议纪录有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等人签名。

  另查明:2023年3月2日,xxx乡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村Sxxx省道xx公路征地补偿事务村务公开情况调查核实工作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的主要内容为:2022年10月24日收到通知后,督促xx村村民委员会对王某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Sxxx省道xx公路征地时间为2016年,xx村委当时已在原信用社门口按程序对征地范围、征收对象、补偿标准、收支明细等进行了张贴公示。因xx村原村部被鉴定为D级危房,现已搬迁至xxx敬老院旁,加之村委换届,暂未找到王某某申请公开的相关资料,经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调取了相关存档资料。xxx乡明确专人进行调查核实,与申请人进行了积极沟通。

  2017年11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签批了农地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7政国土字第xxxx号),该审批单的申请人为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为SxxxXX市至XXXX铺路资阳段改建工程,被用地单位为资阳区XX镇XX村等4个村、xxx乡XX村等6个村渔场。2019年8月4日,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王某某、王某乙等被共计征用住宅基地543.9M2。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信息公开申请表;3.督促履行申请书;4.关于王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转交办理的通知;5.关于xx村Sxxx省道xx公路征地补偿事务村务公开情况调查核实工作的情况说明;6.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申请人有对村委会不及时或不真实公布村务信息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被申请人具有对村民反映的村委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责令村委履行公开相关内容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村务重大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开目录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采用书面形式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还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等形式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内容涉及到房屋征收补偿到位和支付情况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收入和支出明细,上述内容均属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的内容。

  2022年4月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xx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因一直没有收到xx村村民委员会的答复。2022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督促履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收悉后虽向xxx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王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转交办理的通知》,责令申请人所在村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进行调查和公开答复。但申请人所在村直至2023年5月6日才跟申请人进行了沟通,并提交相关资料给申请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所在村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答复明显超过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履职,违反法律规定。但鉴于申请人所在村已经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答复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规定进行了履职,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督促履行申请书》重新处理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资阳区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王某某提交的《督促履行申请书》作出处理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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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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