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不服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人)决字〔2023〕第xxxx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9-12 15:1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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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3〕9号

  申   请  人:卜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负   责  人:彭建新,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人)决字〔2023〕第xxxx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持用“xxx签证”平台使用非法手段骗取的签证出境为由,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现申请人已联系办理签证的“xxx签证”平台的业务员韩某某,其承诺给申请人办理的签证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非法手段骗取的行为,并提供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配合查实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根据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督办专案线索核查推送人员名单于2023年2月6日将申请人传唤到案。经查明:2021年2月18日申请人持用“xxx签证”平台提供的用非法手段骗取的签证,从xxxx机场乘坐飞机前往某国某市,并在某市经商,2021年12月22日从某国返回中国。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出入境记录、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督办专案线索核查名单、护照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一案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根据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督办的专案中,xx两家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新冠疫情爆发后某国取消落地签证,利用各方提供或自己伪造的虚假某国方邀请函、劳务合同、某国公司营业执照等方式,为国内xx个省份共计xxxx余名赴某国人员代办商务签证,并向失信人员提供购买机票业务,同时,为其他出境人员提供“三件套”服务帮助其顺利出境。现xx某旅游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申请人到案后陈述自己没有提供疫情期间赴某国办理商务签证所需的资料(自己也没有去某国驻中国使(领)馆办理签证),利用“xxx签证”平台办理护照签证,且有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申请人罚款壹仟元整。

  三、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一案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受案后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告知了申请人权利与义务、传唤通知了申请人家属,证据来源合法,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2年9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督办的专案线索核查,发现申请人涉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

  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传唤申请人到案并通知了申请人家属,告知了申请人权利与义务。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与他人合伙在某国经商,2021年因疫情影响,出入境有特殊政策要求,需提供签证、核酸报告、保险、邀请函等。申请人为办理签证方便,通过网上“xxx签证”平台办理了赴某国的商务签证,并以微信转款xxxx元的方式作为代办签证费用。且办理签证时申请人按平台公司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但没有提供邀请函,该签证平台帮申请人办理好签证后通过快递邮寄给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申请人持护照(EJxxxxxxx)从xxxx机场搭乘xxxxxx次航班直飞某国首都某市。同年12月22日搭乘xxxxx次航班从xx机场入境。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申请人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案涉《决定书》,查明2021年2月18日申请人持用“xxx签证”平台使用非法手段骗取的签证,从xxxx机场乘飞机前往某国某市,并在某市经商,12月22日从某国返回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壹仟元。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8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为其代办签证的“xxx签证”平台公司的营业执照,其公司名称为:北京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书》;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4.申请人赴某国护照签证页;5.申请人出入境记录;6.案涉《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2021年前多次出境入境,均系自身直接前往,到达后实施落地签,2021年因疫情原因,出入境有特殊政策要求,申请人通过网上“xxx签证”平台办理了商务签证。并以微信转款xxxx元的方式作为代办签证费用。在办理商务签证期间,申请人虽承认按平台公司要求提供了部分资料,但否认提供了商务邀请函。且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持该商务签证从xxxx机场乘飞机前往某国某市,并于同年12月22日搭乘xxxxx次航班从xx机场入境。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督办的专案涉及xx两家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或伪造虚假的某国方邀请函、劳务合同、某国公司营业执照等方式为国内xx个省份共计xxxx余名赴某国人员代办商务签证,并将申请人2021年12月22日从某国入境xx的记录作为线索移送至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并未收集申请人通过代办公司申请办理某国签证时向签证签发机关提供了哪些申请材料,哪些材料是虚假的,从而骗取了出境入境证件,即至《决定书》作出时被申请人并无直接证据能充分证实申请人持用的出境入境证件系骗取。且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为其代办签证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可看出,为申请人代办赴某国出入境签证的公司为北京x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并非专案涉及的xx两家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人)决字〔2023〕第xxxx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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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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