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2〕71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负 责 人:杨正才,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2年8月2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违法,于2022年9月2日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2.责令其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一、S228沅江市至宁乡XXX路段XX段改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于信息公开范畴,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公开职责。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可知,该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被申请人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其有公开上述信息的职责。2.被申请人以“此设计文件属于第三方所有,经函询第三方意见,其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上述文件,明显证据不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中没有提供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文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已经征询了第三方的文件资料,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文字表述,无法证明其是否实际征询了第三方意见。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申请人履行公开S228沅江市至宁乡XXX路段XX段改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职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2至5项的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2至5项的内容属于技术性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同时又依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认为此类变更属于一般变更,应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无需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其无可公开政府信息,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可知,不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还是一般设计变更,均需要项目法人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可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2至5项的内容属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另外,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邮寄单号EMSXXXXXXXXXXXXX)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邮寄了一份相同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物流显示已于2022年6月9日签收),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签收后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应向被申请人进行申请,基于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同时鉴于项目就位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内,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已经获取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2至5项的内容,并对其进行公开。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明显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来信,申请公开S228沅江市至宁乡XXX路段XX段改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建议文件、设计变更申请书;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说明等内容。被申请人经认真核查后,对项目建设单位益阳市XX区XXXX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函询(函询及回复时间为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于8月2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回复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范围内,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关于申请公开S228沅江市至宁乡XXX路(XX段)改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1.该项目属于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其施工图为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代初步设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技术资料。本项目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复由省交通运输厅于2016年11月以湘交批〔2016〕209号文件批复,被申请人无相关过程资料。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以公开”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为施工图设计批复的过程性资料,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批复本项目施工许可。2019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施工许可,被申请人已对其进行回复。根据交公路发〔2005〕258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无需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因此,被申请人无设计文件存档,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已说明。3.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益阳市XX区XXXX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省XXXX勘察设计研究总院制作,其所有权归建设单位,被申请人作为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及本项目的监管单位,为保障第三方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的规定,被申请人于7月14日函询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于7月20日回复被申请人不同意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回复其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申请公开的设计变更建议文件、变更申请书、批复文件、变更设计图纸等有关变更资料(申请表2-5项)
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变更资料是本项目起点KXX+XXX-KXX+XXX路段,由于XX段先于本项目修建,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与XX段顺接,保障行车安全,委托设计单位在省政府批复的用地范围内对原线位的交点转角、线位进行了微调。1.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五条的规定,该变更涉及路线方案调整619米,在2公里以内,属于一般变更。第六条规定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第七条规定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八条规定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2.申请人提出的所有设计变更应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认为所有变更均需要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要求被申请人按申请的情况进行公开。省交通运输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湘交基建〔2018〕116号),明确自2018年8月1日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批复重大变更设计。一直以来,被申请人严格执行普通国省道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承担着对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的政府职能,项目实施的主体为项目法人。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项目的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均进行台账管理,每半年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台账汇总后向被申请人备案,变更台账只有变更的合同段、变更位置、变更内容、变更类型、变更令编号、变更金额信息,故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项目建设单位确认该变更为一般变更,在项目业主自行决定实施范围内,无需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同时,为慎重起见,在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被申请人已函询项目建设单位,其不同意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在8月2日对申请人的回复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被申请人的行政职能回复。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2年7月9日申请人填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向被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收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1、S228沅江市至宁乡XXX路XX段改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2、设计变更的建议文件,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审查核实的情况,经济、技术论证的结果,以及项目法人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文件;3、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文件;4、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作出的设计变更文件,项目法人审查确认的文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交通运输部批准或备案的文件;5、设计变更说明,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向益阳市XX区XXXX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王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准确信息和说明的通知》,将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征询是否存在,能否公开的意见,并要求XX区XXXX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书面回复。
2022年7月20日XX区XXXX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被申请人的通知作出回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或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
2022年8月2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该《回复》的主要内容为:一、申请表中第1项关于申请公开S228沅江至宁乡XXX公路(XX段)改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此类技术性文件不属于公开范围;二是设计文件是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过程性资料,可以不公开;三是此文件属第三方所有,经函询第三方意见,其不同意公开。据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二、申请表中第2-5项申请公开的变更资料,经核实是本项目起点段KXX+XXX-KXX+XXX,由于XX段先于本项目修建,项目建设单位为了更好的与XX段顺接,保障行车的安全舒适,委托设计院对原线位的交点转角、线位进行了变更微调。您申请的变更资料属于技术性资料,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此类变更属于一般变更,应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因此,该变更无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被申请人无可公开政府信息。同时,经函询第三方,其不同意公开。
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将作出的《回复》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申请人收悉后认为该《回复》违法,于2022年9月2日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益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王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及邮寄单据;3.《益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王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准确信息和说明的通知》;4.益阳市XX区XXXX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王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准确信息和说明的回复》。
本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应确定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其次再检索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然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视情况作出相应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但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未适用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技术性文件的概念,亦没有规定其不属于公开范围;
其次,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进行认定和函询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的前提都是该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对设计文件即定性为过程性资料,又确认属于第三方所有并函询了第三方意见,但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却认定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被申请人并未制作、保存和获取,被申请人所作《回复》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至5项内容,申请人并未明确仅指KXX+XXX-KXX+XXX路段,亦未见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说明的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直接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系KXX+XXX-KXX+XXX路段变更设计的有关资料,此亦属认定事实不清。
第三、被申请人在作出的答复中虽阐述了不予公开的理由,但未写明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适用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关于王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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