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认为益阳市朝阳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3-20 15:17 浏览量: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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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2022〕70号

申   请   人:姚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朝阳街道办事处

负    责    人:汤平,职务: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在法定时间内责令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办事处XXX村资管委(居委会)向申请人依法公开XX医院项目征地补偿三费6384381.10元2013年7月2日存入资管委(村委会)公账的银行记录。

申请人称:2021年4月12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XAXXXXXXXXXXX向村委递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资管委公开“XX医院项目征地补偿三费”6384381.1元2013年7月2日存入资管委公账的银行记录的村务信息。该邮件由投递员陈某某投递于2021年4月13日15:13:38签收,资管委(村委会)至今无任何答复。

2021年10月2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XAXXXXXXXXXXX向益阳市朝阳街道办事处递交《依法履职责申请书》,请求其履行监督职责,迟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此次申请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公开的信息属于重复申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该委已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重复申请村务公开没有答复并不违法。申请人此次申请村务公开的内容为“XX医院项目征地补偿三费6384381.1元2013年7月2日存入资管委公账的银行记录的村务信息”。申请人于2018年9月16日向XXX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的内容之一为“向全体村民及申请人全面公开XX医院项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6384381.1元资金到账证明(哪年哪月存入村公账)”。申请人前后两次申请在文字表述上虽有差异,但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且前一次申请要求的范围更广,“存入……银行记录”与“资金到账证明”就是同一内容。因此,申请人在2021年4月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申请人就包含上述申请村务公开的内容认为被申请人及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没有履行监督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行诉讼,益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益府复驳字〔2019〕20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湘09行终99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湘行申836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湘09行初63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湘行终22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8010号)等生效法律文书均已确认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已经依法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村务信息。就村务信息重复申请公开,村委是否应当答复,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因此,即使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已经公开了的村务信息提出的重复申请没有进行答复,也不违法。

二、被申请人监督村务公开已是制度化的常态,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监督的内容属于重复申请,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监督职责,无需重复履职。被申请人监督村务信息公开,特别是村财务信息公开,已经是形成制度的常态。每年都会检查村务公开的实际情况,且将村务公开列入了对村支两委的绩效考评项目。对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申请监督的内容,被申请人在2018年就已经履行了监督职责,被监督对象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当时也已经履行了村务公开的职责。在前述生效法律文书中,对被申请人等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此次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监督职责的事项无需重复处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案涉村务公开的内容属于重复申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已经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申请要求公开的村务信息,被申请人不仅常规履行监督职责,而且也已经履行了申请人申请的监督职责。因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称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责令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居委会)向申请人依法公开XX医院项目征地补偿三费6384381.1元2013年7月2日存入资管委(村委会)公帐的银行记录之复议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邮单编号:XAXXXXXXXXXXX)《依法履职责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邮单编号:XAXXXXXXXXXXX)向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居委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XX医院项目征地补偿三费6384381.10元2013年7月2日存入资管委(居委会)公账的银行记录,但资管委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责令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居委会)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8年9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属的XXX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申请村务公开五项内容,其中第一项为“向全体村民及申请人全面公开XX医院项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6384381.1元资金到账证明(哪年哪月存入村公账)”。

2018年1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依法履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在法定时间内责令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上述村务公开义务。被申请人收悉该依法履职申请书后,因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同内容的依法履职责申请书,2018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批示:“高新区管委会及办事处先后收到了相同内容监督申请,请XXX资产管理委员会落实,并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2019年2月11日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其主要内容为:“我资管委相继收到贵单位批转姚某某申请对我资管委村务信息公开的监督申请,现说明如下:一、姚某某申请监督要求公开的村务信息,均体现在我资管委每年的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科目余额表和科目汇总表中;二、我资管委在每年的三月份都已经将经过资管委理财小组清理审核的财务报表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公示”。

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针对申请人的《依法履职责申请书》进行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违法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益府复驳字〔2019〕20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生效法院判决亦认定被申请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并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1年10月23日《依法履职责申请书》;2、2018年9月16日《村务公开申请书》;3、2018年11月2日《依法履职责申请书》;4、2015年益阳市财政局高新分局《检查通知书》;5、2017年11月朝阳街道办事处来文文电处理报批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务公开栏工作的通知》;6、中共益阳市朝阳街道工作委员会、益阳市朝阳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18年朝阳街道资管委(社区)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及该办法;7、朝阳街道2018年资管委绩效考核工作汇总表;8、益阳市人民政府益府复驳字〔2019〕2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9、2019年5月16日《行政起诉状》;10、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行终99号《行政判决书》;1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申836号《行政裁定书》;12、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9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1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222号《行政判决书》;14、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8010号《行政裁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2018年9月16日向被申请人所属的XXX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内容已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此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亦向被申请人提出《依法履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在法定时间内责令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上述村务公开义务,并相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但复议决定和相关生效法院判决均确认XXX资产管理委员会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进行了公开,被申请人履行了监督职责,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此应视为申请人此次提出的依法履职责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监督职责。被申请人虽未针对申请人的《依法履职责申请书》作回复,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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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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