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高依告〔2021〕第3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3-20 15:10 浏览量: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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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2〕69号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  责  人:于小波,职务:管委会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高依告〔2021〕第3号)不服,于2022年8月19日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XX村XXX组村合法拥有房屋,现因“益阳市XXXX区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的开展,申请人的房屋在“益阳市XXXX区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7月6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公开该项目的1.房屋征收补偿档案;2.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已签收。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声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经检索,在该项目合法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中没有找到陈某某的相关资料,本机关认为陈某某申请公开该项目涉及的他人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理由不合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机关不予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76号,最高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故应公开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回复明显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方式的申请公开“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1.房屋征收补偿档案;2.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在2022年7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为“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1、房屋征收补偿档案;2、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其前言所需信息内容说明“申请人在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XX村XXX组合法拥有房屋,现因‘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的开展,申请人的房屋在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据此,被申请人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其自身合法房屋的征收补偿档案,并无不当。经系统查询,没有申请人陈某某合法房屋补偿档案,在答复书中已经告知“在该项目合法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中没有找到陈某某的相关资料”答复其不予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对其第一项申请内容答复合法。虽然答复书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据第三十五条说理确有不妥,但并影响实体处理的正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可以看出“谁制作、谁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在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进行相对合理的分配,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也更能够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准确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四条“征拆机构应当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家庭人口情况等”。结合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的管理与协调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含高新区、东部新区)和市政府总承包大型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事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三费补偿政府信息系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具体制作和保存的法定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谢林港镇XX村村委为三费具体发放和使用单位,被申请人不是该信息的制作单位,据此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向谢林港镇XX村村委获取该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亦将不属于自己制作的政府信息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该项信息公开告知内容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高依告〔2022〕第1号)的程序合法,答复告知的内容合法。据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2年7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经检索,在该项目合法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中没有找到陈某某的相关资料,本机关认为陈某某申请公开该项目涉及的他人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理由不合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机关不予处理。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经检索,益阳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已于2021年将该项目涉及谢林港镇XX村地块的征地三费补偿款支付至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政策进行发放和使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自己所在村谢林港镇XX村村委了解获取该信息。”并于2022年8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8月19日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据;3.《益阳市高新区征拆大数据平台》查询照片复印件;4.付款回单及村委会收款收据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应确定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其次再检索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或获取,在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并确定此信息确实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情况下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两项,即:1、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档案;2、该项目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分述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作出的答复既无证据证实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也未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就径直依据该法律条文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不合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征收土地的补偿既包括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也包括归其他所有权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第二项内容笼统地答复“征地三费补偿款支付至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建议您依法向自己所在村谢林港镇XX村村委了解获取该信息”亦属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高依告〔2021〕第3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高依告〔2021〕第3号);

二、责令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陈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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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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