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2〕68号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谢林港镇人民政府
负 责 人:贺贝东,该镇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谢政依复〔2022〕第1号)不服,于2022年8月19日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益阳市谢林港镇XX村XXX组村合法拥有房屋,现因“益阳市XXXX区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的开展,申请人的房屋在“益阳市XXXX区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7月6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公开该项目的1.房屋征收补偿档案;2.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2022年7月9日被申请人已签收。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声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征收部门按照职责应当制作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回复明显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了陈某某所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建议向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提供了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已经尽到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9日收到陈某某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的信息,经了解情况,认真审查,于2022年8月1日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谢政依复〔2022〕1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已邮寄送达,告知了陈某某所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建议向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提供了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制作、保存、获取、牵头制作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谁制作、谁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在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进行相对合理的分配,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也更能够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准确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市)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下称征拆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第十二条规定“征拆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第十四条“征拆机构应当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家庭人口情况等。”结合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的管理与协调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含高新区、东部新区)和市政府总承包大型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事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负责征地补偿费的支付,负责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包括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家庭人口情况等。尽管被申请人根据《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具有一定的职责,但是在整个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牵头负责,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2年7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9日收到。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并于2022年8月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8月19日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据;2.《信息公开检索情况说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9日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2年8月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行政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公开的基本原则为谁制作、保存,谁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益阳XXXX物流中心(B型)”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发放情况、使用情况,根据《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规定,且被申请人并未制作、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其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建议申请人依法向该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该回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谢林港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谢政依复〔2022〕第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31日
市政府网站
省政府网站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