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2〕80001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3-20 15:07 浏览量: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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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2〕65号

申  请  人:益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  责  人:张靖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2〕8000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月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错误、应予撤销;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有失公允,处罚不当;在查处超面积的合理性问题上有异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某大厦A座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和《关于某城项目规划核实工作的联系函》后,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在立案之前,进行了现场勘察拍照、调查取证,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认真核实。于2022年3月14日决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经被申请人案审会讨论决定处罚具体内容后,于4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当日,被申请人将记载了听证时间(2022年5月25日上午9点)、地点(海棠西路468号三楼会议室)及要求的听证通知书依法送达申请人。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延期申请,理由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将于6月20日刑满释放,要求将听证时间延期至6月20 日后或者改变听证地点至其法定代表人服刑地点。被申请人认为:本次行政听证的对象为申请人,并非为吴某某个人;申请人完全可授权其总经理、监事参加听证,或者委托第三人代表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但申请人并不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故申请人提出的延期理由不成立。对此,被申请人拒绝采纳申请人申请延期听证的要求,并告知了申请人。5月25日,申请人总经理、监事到听证会现场,但经主持人多次询问,均不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且申请人也无其他合法授权人员参与当天的听证会。至此,被申请人当场依法宣布申请人放弃了听证权利。其后,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决字〔2022〕80001号),并穷尽手段依法送达给了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次行政处罚“程序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根据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某城项目A座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甲类)》(益市城园规公工字第XXX号)记载,核批建筑面积为91853㎡。根据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益规核字第XXXXXXXX号)显示,某城A座实际建设规模为121058.89㎡。因此,某城项目A座超规划审批建设面积为29205㎡的事实存在。

2.依据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某城项目规划核实工作的联系函》,及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察看,能够证实某城1-5#栋建设内容与规划不符,其中1、2#栋二层房屋已由规划许可的商业性质改变成为住宅性质,面积为1853.77㎡;3-5#栋一层由规划的架空层改为了车库,面积为3521.95㎡。因此,申请人改变房屋规划使用性质且未经处罚的事实存在。

3.虽然申请人曾经有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过变更规划的请求,但均未得到有权部门的书面文件批准。

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某大厦A座超审批面积建设及某城1-5#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合理、适当。根据申请人的前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6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确定处罚数额,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合理、适当。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原益阳市规划局对益阳XXXX项目超规划审批面积建设2933㎡、仅处罚五万元的情况,同本案没有类比性,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本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裁量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本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建设的某城项目1#—5#住宅楼和A座综合楼,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调查。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22年5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听证申请。当日,被申请人批准申请人的听证申请,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5月25日9时00分在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西路468号被申请人三楼会议室参加公开听证。5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延期举行听证申请,被申请人未予批准。5月25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申请人未授权相关人员参加听证。

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在某城项目建设中存在A座超出规划批准面积建设(面积29205㎡)、将1#、2#栋的二层规划的商业面积改为住宅用途(面积1853.77㎡)以及将3#、4#、5#栋规划的一层架空层改为车库(面积3521.95㎡)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6.1.1.2条、第76.8.2条、第76.10.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A座超出规划批准面积建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陆万壹仟伍佰元整(¥8761500.00);2.对1#、2#栋的二层规划商业面积改为住宅用途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陆仟壹佰叁拾壹元整(¥556131.00);3.对3#、4#、5#栋规划的一层架空层改为车库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零肆仟叁佰玖拾元整(¥704390.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贰万贰仟零贰拾壹元整(¥10022021.00元)。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月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2022年8月30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撤销〈关于某城项目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的函》,主要内容为:经查证,某广场1#、2#栋一层为商业,二层为住宅,2015年11月27日核发的《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标注的“1#、2#栋1、2层为商业”是打印错误。1#、2#栋一层改商业,超面积(改车库)事项已经《益阳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规罚(支)字(2011)第10号〕作出处罚决定,因违建事项已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2022年1月14日函发的《关于某城项目规划核实工作的联系函》,经研究现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撤罚决字〔2022〕80001号),主要内容为:因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部分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被申请人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月26日《关于某大厦A座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2.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月14日《关于某城项目规划核实工作的联系函》;3.2007年9月3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甲类)》(益市城园规公工字第XXX号)、2021年10月25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XXXXXXXXXXXXX号)、2021年10月28日《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益规核字第XXXXXXXX号);4.益阳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四次联席会议关于赫山、高新、东部新区三区问题楼盘办证问题会议纪要》(益化解办阅〔2021〕8号)、《关于请予核发某城A座规划工程核实合格证及土地审验意见书的函》(益化解办函〔2021〕48号);5.《关于某城项目部分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注明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益化解办函〔2022〕2号)、《益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益规核字第XXXXXXXX号);6.《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吴某某身份信息;7.2022年3月3日对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8.2022年1月1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9.2022年1月2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2.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关于某城项目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的函》;13.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撤罚决字〔2022〕80001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和《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益办〔2019〕60号)第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职责是:(十)负责在中心城区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权: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被申请人此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为:申请人在XX路西侧、XX路北侧建设的某城项目A座综合楼超规划审批面积29205平方米;1#、2#栋二层商业改为住宅(面积1853.77平方米);3#、4#、5#栋一层架空层改为车库(面积3521.95平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来源于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某大厦A座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和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关于某城项目规划核实工作的联系函》等。现因2022年8月30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撤销〈关于某城项目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的函》,导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13日主动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2〕80001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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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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