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2〕59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 责 人:肖凤南,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刘某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和被申请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责令退还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2.撤销被申请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通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4年12月参加工作(当年是XX局,后合并到XX公司),因企业改革,导致全国大部分企业经常性停工,当年无家庭背景的工人很难找到稳定工作。当煎熬到2012年时,轮船公司宣布破产,一次性买断赔偿3万多元给本人缴纳了社保。依照当时国家的政策,年满50岁人员留守单位直至55岁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不发任何工资。在无收入的情况下,申请人被人引诱参与了贩毒违法活动。于2012年11月12日被判入狱,经7年劳动改造于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申请人判刑前已有28年工龄又属于特殊工种,而益阳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现在通知撤销申请人判刑前的数年工龄工资和特殊工种待遇。益阳市人社局发出通知并停发申请人退休工资,申请人提出异议,请政府为申请人弱势群体做主。
申请人在服刑期间原单位并没有对申请人开除或除名,国家更没有取消申请人1984年至1995年工龄工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而且申请人档案里早已按规定办理了特殊工的手续。益阳市人社局现作出《决定书》《责令退还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本人表示严重不服。请求市人社局,提供企业单位养老参保合同及指出决定书里面依哪个保险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和被申请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通知》不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政府领导按法律法规裁定,请求领导恢复本人的工龄工资和特殊工种!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政策正确、程序合法。因2018年申请人单位为申请人申请退休时,未告知服刑事实。由于当时社保信息大数据平台未健全,导致全省出现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按程序于2018年2月28日为其审批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独立法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1)30号)下发的疑点数据名单,查实了申请人因贩卖、运输毒品于2016年01月06日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及发放了《释放证明书》(XXXX)狱释字第XXXX号的事实。2022年5月9日将该事实函告申请人并商请对其退休问题进行处理。
根据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查实的事实,依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条:“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湖南省劳改工作管理局《关于国家固定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安置意见的复函》(〔87〕湘劳改资1号)第三条:“犯其他刑事罪的连续工龄从重新安置工作之日起计算”和湖南省劳动厅办公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第九条:“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的规定,依法应当取消1996年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承认其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取消判刑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因取消的视同工龄(1984年12月-1995年12月)属于特殊工种年限,取消视同工龄后,申请人1995年12月后的特殊工种岗位(水手)时间达不到特殊工种年限,达不到正常退休条件。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撤销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政策正确、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申请撤销《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未告知服刑事实导致退休审批未依据其服刑事实审批,被申请人为防范化解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落实有关服刑人员退休审批规定合法合规。被申请人依据的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和〔87〕湘劳改资1号文件规定作为行政依据,符合遵守行政指导的规定,并且〔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社会保险法》是社保立法的顶层架构,申请人提出的《社会保险法》中没有规定并不代表不能适用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国家综治委〔2004〕4号文件的有关内容并未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判刑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取消。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因社保待遇问题以我局作为被申请人主体错误。申请人请求事项的第二条:“撤销被申请人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责令退还保险待遇的通知》书的部分内容及具体行政行为。”以上明确了该行政行为属于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职能,并不是被申请人的职能范围,并且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却以我局作为被申请人主体错误。
综合上述,我局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准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1年10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1〕30号),明确指出对经核实违规领取待遇的,要责令领取人退还多领待遇,对一次性退还有困难的,可采取逐月抵扣的方式予以退还,对拒不退还、涉嫌欺诈骗保的,要移交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其中申请人属于该文件指出的疑点信息人员。
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处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被申请人养老保险科发出《关于商请重新认定退休前服刑人员工龄的函》。该函主要内容为:经核查,刘某某2018年1月退休。2016年1月6日被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行期7年,于2019年11月12日释放。存在退休前判刑的事实,请依法重新核算工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扣回多领的养老金。
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申请人于1984年12月参加工作,2018年在XXXX总公司留守处和被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正常程序为其申报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因申请人于2012年至2019年被刑事处罚执行7年刑期,根据《社会保险法》、“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87〕湘劳改资1号文”等有关规定,其1984年12月至1995年12月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依法予以取消。连续工龄(1984年12月至1995年12月)被取消后特殊工种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决定撤销2018年1月作出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应当与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对接商讨具体退回方案等相关事项和救济途径。但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前,没有告知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
2022年5月18日,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申请人因故被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多领的待遇应当退回社保基金专户。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作出《撤销刘某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按决定书申请人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须全额退回,共计114432.5元。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待遇退回至社保基金账户。拒不退回的,将移交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根据申请人档案资料显示,申请人于1984年12月通过招工进入湖南省XX公司益阳分公司从事水手工作,直至1996年12月。1996年之后无档案资料记载。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发〔1996〕3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益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为 1996年1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和益编发〔2019〕18号《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系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关于做好2021年度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1〕30号);3.关于商请重新认定退休前服刑人员工龄的函;4.《撤销刘某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5.刘某某的档案资料复印件;6.释放证明书;7.责令退还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具有管理本辖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申请人1984年12月至1995年12月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应取消;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申请人提前退休决定是否正确。
一、关于申请人1996年1月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应取消的问题。《湖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5〕263号)第一点关于在实施省级统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固定职工个人缴费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固定职工在实施省级统筹之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12号文件明确规定是社会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因此,不得记入个人账户。第二点关于建立个人账户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否记入个人账户问题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记入个人账户,但对其缴费年限和金额要准确记录,以作为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关于缴费年限的认定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一年。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湖南省劳动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根据上述规定,湖南省对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以建立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为依据,个人账户建立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判刑的,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益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为1996年1月。申请人在1984年12月-1995年12月的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2016年1月因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自2012年11月起至2019年11月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申请人2012年11月起至2019年11月服刑期间不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1984年12月起至1995年12月的连续工龄依法取消是正确的。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申请人提前退休决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公司于2018年向被申请人处申请退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18年1月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核定养老金。2021年10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1〕30号),明确指出对违规领取待遇的,要责令领取人退还多领待遇,对一次性退还有困难的,可采取逐月抵扣的方式予以退还,对拒不退还、涉嫌欺诈骗保的,要移交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申请人1984年12月起至1995年12月止的连续工龄因刑事处罚依法予以取消,2012年11月至2019年11月的7年服刑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申请人的连续工龄只能从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开始计算。因此,申请人已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关于提前退休相关要求,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申请人提前退休决定是正确的。
虽《决定书》的作出在程序方面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该《决定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且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七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前,理应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充分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该程序违法。鉴于申请人因刑事处罚,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可,提前退休待遇应当被取消,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在处理结果上正确。如因程序违法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撤销退休待遇决定,在处理结果上并没有改变,只会造成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行政资源。因此,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
另,本案中,因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系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作出的《通知》是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所列被申请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符,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复议请求本复议机关在此次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撤销刘某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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