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不服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3-20 14:57 浏览量: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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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2〕51号

申   请   人:谢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  责  人:李平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普通信件方式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2年6月2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益阳XXXXX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卤鸭掌”一案调查取证所获取的全部证据材料。2022年5月8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称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取证制作获取的证据材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该案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全部证据材料可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并且,申请人举报益阳XXXXX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一案是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具有外部性。该信息并不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也不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最后,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可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所载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恰当。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所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该申请表中称:“关于申请人2022年3月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益阳XXXXX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卤鸭掌'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后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批材料至你局处理。现申请人因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向你局申请公开:针对该举报案件调查取证获取的全部证据材料。请你机关依法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公开,并加盖公章。谢谢”。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于2022年5月5日通过EMS函告申请人,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行处理投诉举报法定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形成的举报核查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告知其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且申请人投诉举报益阳XXXXX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卤鸭掌”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一事,被申请人均已依法受理,并已分别向其答复,对其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上述答复已保护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恰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2年4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关于申请人2022年3月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益阳XXXXX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卤鸭掌'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后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批材料至你局处理。现申请人因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向你局申请公开:针对该举报案件调查取证获取的全部证据材料。请你机关依法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公开,并加盖公章。谢谢!”

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2年5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该复函的主要内容为:本局于2022年4月25日收到你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你在该申请表中称,你于2022年3月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益阳XXXXX有限公司销售的“卤鸭掌”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举报由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批至我局处理。现要求我局公开针对该案件调查取证的全部证据材料。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书面答复你,对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本局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不服,于2022年6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4.投诉举报函;5.邮件信息;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 2022年4月25日收悉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2022年5月5日即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并邮寄,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益阳XXXXX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卤鸭掌'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一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调查取证所获取的全部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系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举报后启动执法程序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一案的案卷信息,针对此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5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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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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