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2〕47号
申 请 人:蔡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办事处
负 责 人:刘植,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申请人与鱼形山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补偿登记表及其补偿依据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7日收到该申请但至今未答复。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4月17日签收邮件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资料收集,并于4月21日形成《关于蔡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街道党政办副主任分别于4月22日、4月27日两次前往邮局邮寄该资料,均因新冠疫情影响,未能成功投递,被申请人所属党政办主任于4月27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相关情况(电话记录截图附后),并同申请人协商是否可以采取当面签收的方式,申请人明确回复“不过来领取,你们邮寄给律师,什么时候能寄了就什么时候寄过去”,街道党政办副主任已于5月16日到邮局进行了投递(邮寄凭证附后)。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属实,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蔡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填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向被申请人邮寄,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与鱼形山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补偿登记表及其补偿依据等材料”,所需信息用途描述为“申请人系鱼形山街道居民,现申请人的光伏发电设备因XXXXX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政府征收拆迁事宜,特申请公开上述信息。”
2022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所属的党政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蔡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主要内容为:“2022年4月11日,蔡某某向我街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求公开其因XXXXX建设项目征收的光伏发电设备信息。我街道重点项目工作组在进行房屋拆迁协议时,房屋及其附着物主要依据《房屋拆迁调查表》中登记的项目及数据进行补偿。经查阅蔡某某拆迁档案资料,在五方认证资料(即省国土厅、铁投公司、建设单位、经办单位、户主本人确认的资料)中,附着物明细表中没有关于光伏发电的调查登记记录,且经询问参与该户房屋协议的工作组人员,均表示其附着物中确实没有光伏发电设备,在房屋协议过程中,蔡某某本人及家属也未就光伏发电设备提出补偿请求”,在说明的附件注明内容有:1.蔡某某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2.蔡某某户《房屋拆迁奖励协议书》;3.蔡某某户《XXXXX农村房屋拆迁调查表》复印件;4.蔡某某户《房屋调查价格项目分户结果明细表》。
被申请人所属党政办公室作出《关于蔡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后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寄出,2022年4月27日跟申请人电话联系当面签收,申请人表示不领取,要求寄给其律师。直至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所属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才将该《关于蔡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邮寄给XX市XX区XXXX大街XX号XX广场XX办公楼XXX层XXXX律师事务所。
经本复议机关与申请人电话核对,称其律师至今未收到《关于蔡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但经EMS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所属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邮寄的《关于蔡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已由XXXX律师事务所前台于2022年5月18日签收。
2022年5月19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关于蔡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和附件及邮寄凭证;3.与申请人的通话记录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属党政办公室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其可以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且即使法律、法规规定其可以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其也应当是公开与其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共益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益阳市鱼形山街道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编办发〔2019〕87号)文件,被申请人所属的党政办公室并不履行征地拆迁职能职责,因此对此次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被申请人所属党政办公室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该《关于蔡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信息公开主体不适格,应视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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