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2〕46号
申 请 人:石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办事处
负 责 人:刘植,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于2022年05月17日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通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鱼形山街道办事处针对申请书安置补偿问题拟定的空白协议(空白协议上有大队支书蔡某某的签字)”,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7日收到该申请。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通知书》称向申请人提供了上述信息,但实际上并无提供,且诱骗申请人在回执单上签字。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4月1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已在《关于石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中进行了明确答复(说明及相关附件附后),并已将所有资料送达给何某某(何某某系申请人妻子)。送达方式为当面签收,送达过程中不存在“诱骗”行为。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鱼形山街道办事处针对申请书安置补偿问题拟定的空白协议(空白协议上有大队支书蔡某某的签字”,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后查阅全部资料,无申请人所述的“空白协议”,故无法提供该份资料,被申请人在将《关于石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送达给何某某时已将该份资料的情况对其进行了说明。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石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已对申请人的《益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的内容进行了正面答复。请求益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石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益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书安置补偿问题拟定的空白协议(空白协议上有大队支书蔡某某的签字)。
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所属的党政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通知书》和《关于石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回执单显示2022年4月28日申请人妻子何某某签收《关于石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经与相关部门对接和收集整理,现将你申请所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送达与你,请查收。《关于石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的主要内容为:2022年4月11日,石某某向我街道申请公开其因XXXXX建设项目征收的光伏发电设备信息及“针对申请安置补偿问题拟定的空白协议”。我街道重点项目工作组在进行房屋拆迁协议时,房屋及其附着物主要依据《房屋拆迁调查表》中登记的项目及数据进行补偿。经查阅申请人拆迁档案资料,在五方认证资料(即省国土厅、铁投公司、建设单位、经办单位、户主本人确认的资料)中,附着物明细表中确有关于光伏发电的调查登记记录,该设备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已经按照相关标准补偿了58590元,且该部分款项已与申请人的房屋补偿款一并支付到位。在进行房屋及附属物协议签订时,协议上所有数据及填充内容均已得到申请人及其妻子认可,夫妻双方均在协议上签署了姓名,未另外签订“针对申请安置补偿问题拟定的空白协议”。该说明书的附件内容有: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2.《房屋拆迁奖励协议》;3.《XXXXX农村房屋拆迁调查表》;4.《房屋调查介个项目分户结果明细表》。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不服,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益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3.《关于石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4.回执单;5.《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高2XXXXXX);6.房屋拆迁奖励协议(NO:高2XXXXXX号);7.益阳市XXXXX农户房屋附属物及房前屋后风景林苗木调查登记表;8.益阳市赫山区XXXXX农村房屋调查价格项目分户结果明细表;9.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属党政办公室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其可以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且即使法律、法规规定其可以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其也应当是公开与其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共益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益阳市鱼形山街道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编办发〔2019〕87号)文件,被申请人所属的党政办公室并不履行征地拆迁职能职责,因此对此次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被申请人所属党政办公室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属信息公开主体不适。
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针对申请书安置补偿问题拟定的空白协议(空白协议上有大队支书蔡某某的签字)”,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其所属内设机构党政办公室同日既向申请人作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经与相关部门对接和收集整理,现将你所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送达与你,请查收”,又作出《关于石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告知申请人“未另外签订'针对申请安置补偿问题拟定的空白协议'”,此属被申请人对该信息是否存在的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4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党政办公室对石某某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和《关于石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说明》;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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