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2〕28号
申 请 人:李某甲
李某乙
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 责 人:龚悟云,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将申请人2021年11月13日申请对沅江市人民政府、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实施失效征地批复的土地违法查处的职责交办给被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明显违法。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沅江市高新区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及宅基地。2020年4月21日,沅江市自然资源局、沅江市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5日作出的已经超过两年有效期的“〔2014〕政国土字第99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过期批复,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为此,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3日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邮寄了《查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申请书》,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级管辖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将其转交给被申请人承办,并于2021年12月13日以短信方式告知将该工作转交给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但是,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并未履行查处职责,未给申请人任何答复。其行为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一系列规定。
现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在本复议机关2022年3月24日发出《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益府复答字〔2022〕28号)后直至2022年5月5日才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1年11月3日,申请人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邮寄《查处非法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书》,请求省自然资源厅依法查处沅江市人民政府、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实施失效征地批复的土地违法行为。并附具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11月15日沅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沅政土征字〔2016〕02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复印件一份、2020年4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0年4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沅自然腾字〔2020〕2号)复印件一份。
2021年12月6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以短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其举报问题已由湖南省12336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线索处理中心登记,编号为430000202112XXXXX。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级管辖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已将该线索转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请与0737-4211193联系,查询调查处理情况。”
截止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且本复议机关2022年3月24日发出《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益府复答字〔2022〕28号)后被申请人直至2022年5月5日才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在2022年4月25日作出《告知书》,并于2022年4月26日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尚未发现存在征收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并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复议机关于2022年3月21日收悉,并已依法受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查处非法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书》;4.《查处非法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书》邮寄单;5.湖南省自然资源厅12336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线索处理中心对申请人举报批转告知信息;6.《告知书》;7.《告知书邮寄单》;8.《答复书》及《答复书(补充意见)》。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系沅江市人民政府、沅江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失效的征地批复实施土地征收,且申请人的举报已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12336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线索处理中心登记,并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八条:“12336值班室收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市(州)国土资源局办理,违法主体为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国土资源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线索,转交厅相关执法监察机构办理。”的规定,转交被申请人承办。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九条:“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应当认定该行为违法。
另外,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2年3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益府复答字〔2022〕28号),但直至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才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视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没无证据、依据。但鉴于被申请人在2022年4月25日即复议期间针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已作出《告知书》,并于2022年4月26日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尚未发现存在申请人举报的征收土地违法行为,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已无实际意义,本复议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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