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
(二)牵头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市级科技计划; 研究提出多渠道加大科技投入的措施,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开发;负责科学事业费、科技研发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负责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三)牵头组织全市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示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四)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市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拟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全市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发展。
(五)主管全市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归口管理和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科技园区及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
(六)牵头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知识产权法规的宣传普及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七)参与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建设规划和进入园(区)的企业和项目的资格认定。
(八)牵头组织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以及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制订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和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投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九)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与计划;负责组织科技外事与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参与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十一)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