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事件;负责侦办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协调县(市)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协调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
(五)依法管理国籍工作;负责公民因私出入境受理审批和外国人在益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
(六)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
(七)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
(八)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市拘留所、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
(十一)负责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和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核,承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指挥系统等建设。
(十五)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十六)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对武警益阳市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管理公安机关民警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警衔和警察证件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公安机构和管理干部。
(十八)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的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负责全市森林公安的业务指导。
(二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驻局纪检监察组、警令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政治部、警务保障部、市人民警察学校(市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市政法干警培训中心)、离退休人员管理科、信访处。
二、执法勤务机构
治安管理支队、刑事侦查支队、特警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禁毒支队、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监所管理支队、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市公安局外事办公室、市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支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受立案管理办公室)、警务督察支队(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正当权益委员会办公室)、反恐怖支队、科技与情报信息支队、行政审批改革科、社会化禁毒办公室、市看守所、市女子看守所、市拘留所、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市特殊人员收治所 、留置看护支队、 警卫支队、交通警察支队、森林公安局
三、派出机构
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市公安局高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