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 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3、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4、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5、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6、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发行;制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使用;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7、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市及跨区县(市)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政策、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9、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内部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10、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