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动态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 度;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承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 依法行政。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区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 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 管制,指导协调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统一管理、监督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范、指导、监督未利 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贯彻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地政、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指导全市地籍地政管理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抵押和收购管理办法,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指导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 果;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依法管理权限内的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审核国家出资的探矿 权、采矿权价格评估结果;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探矿权监督工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 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治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管理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益阳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二)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 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及省、市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 的征收、使用和监督。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构: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支队、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市自然资源规划展示和档案馆、市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市空间规划编制研究咨询中心(益阳市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一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二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益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