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并负责实施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承担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市建设、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市建设和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参与拟订有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林木花卉发展与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监督林业资源保护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竹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协助管理全市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市管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的有关市级标准和规定,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出口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指导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指导监督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制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和监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申报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负责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