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市属(含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决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处置等重大事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资金收缴管理。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四)指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产权(股权)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加强与中央、省属企业对接合作;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与中央、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工作。负责中央、省属落户益阳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破产改制的协调服务和党务关系的对接工作。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或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市级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办法、融资管理办法和担保管理办法,健全项目监控制度、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履行对国家出资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九)负责对区、县(市)国资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