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
二、充装使用的气瓶应当安装具备查询气瓶状况功能的二维码。自2016年11月1日起,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未安装二维码的气瓶。
三、液化石油气经营门店由充装单位依法合理设置并直接经营,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了二维码的气瓶,并对用户进行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气瓶信息应及时录入益阳市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
四、从事气瓶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印刷“燃气配送”红色字样标识。
五、鼓励举报违法经营、充装、运输、使用液化气行为。举报电话:1236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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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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