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6〕15号),综合考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5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75元/月提高到220元/月,今后农村低保标准不再与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挂钩联动,改为逐步与国家扶贫标准融合。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2900元/年提高到3200元/年。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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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作者:责任编辑: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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