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9-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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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2019〕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现役军人优待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现役军人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现役军人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现役军人的有关优待政策,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进一步促进军民融合和军民团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待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文职人员(仅限军改期间现役军官转改人员)、士兵(义务兵和士官)、军队院校有军籍的学员,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益阳市范围享受优待。
第三条 现役军人持本人有效证件,享受以下优待:
(一)车站、银行、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军人依法优先”标识,享受优先优待服务;
(二)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三)免票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不含内部乘坐和使用交通工具等其他经营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入学,按照教育部门有关优待政策执行,具体细则由市教育局和益阳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制定。
第五条 对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二、三等功、荣获嘉奖及受到国际表彰的益阳籍、驻益部队(含海军“益阳舰”,下同)现役军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的标准为:
(一)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的,奖励50000元;
(二)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30000元;
(三)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0000元;
(四)荣立二等功的,奖励5000元;
(五)荣立三等功的,奖励2000元;
(六)荣获嘉奖的,由荣誉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奖励标准;
(七)受到国际表彰的,按照对应等次给予奖励;
(八)战时获誉立功的官兵,奖励标准在平时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第七条 益阳籍现役军人,其获誉立功喜报、通知书由区县(市)退役军人保障机构备案登记,建立档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获誉立功喜报上门送达现役军人家属或入伍前所在单位。春节或八一时,组织一次送喜报活动。
(一)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的,由市委或市政府和益阳军分区主要领导带队送达;
(二)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带队送达;
(三)荣立一等功的,由荣誉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带队送达;
(四)荣立二等功的,由荣誉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退役军人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武部领导带队送达;
(五)荣立三等功的,由所在乡镇(街道)领导带队负责送达;
(六)参加国际维和行动、军事演习受到国际表彰的,按获奖等次、相应形式送达。
第八条 驻益部队现役军人获奖立功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书复印件,由市双拥办与驻益各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对接,于每年7月10日前收集汇总。
驻益部队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由市双拥办审核办理;荣立三等功以下获奖立功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书复印件,由市双拥办按军人驻地分送有关区县(市)双拥工作部门审核办理。
第九条 益阳籍现役军人获誉立功人员由本人或家属于每年7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双拥办申报获奖情况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并送原件审核。
荣获中央军委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的立功人员的奖励由区县(市)双拥办将有关材料报市双拥办审核办理;获一等功(含)以下的荣誉军人奖励由区县(市)双拥办审核办理。
第十条 驻益部队现役军人荣获三等功(含)以上、益阳籍现役军人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的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责;驻益部队现役军人荣获三等功以下、益阳籍现役军人荣获一等功(含)以下的奖励资金,由荣誉军人驻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级财政负责。
第十一条 获誉立功人员每人每年奖励一次,一年内多次获奖的、同属驻益部队和益阳籍双重身份的现役军人按最高等次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作出特殊贡献的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表彰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官(警官)证、文职人员证、士兵证、军队院校有军籍学员的学员证、军人保障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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